范丰:取消"贪污和受贿罪"死刑论调是一叶障目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范丰     2004年8月13日 9:17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提出,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8月11日《重庆晨报》)
  
  贪污和受贿,是当今腐败案件中最突出的表现,也是多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反腐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斗争,其成效如何,将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腐败案件中的贪污罪、受贿罪如何量刑,目前在社会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种是主张“少杀慎杀”,“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一种是要求严惩腐败分子,对适用死刑的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数额的底线作出明确的限定,并主张在贪污、受贿数额上降低适用死刑的条件。
  
  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我认为,“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的主张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纳,可以断言,腐败分子将更为嚣张,腐败现象将更趋严重。
  
  靠法律的惩处,当然不是反腐败的唯一途径,反腐败还有赖于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从源头上预防。但要求法律对腐败问题向仁政过渡,这是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妥协和纵容。
  
  尽管如赵秉志先生所说,剥夺了腐败分子的犯罪能力,可以“防止其再犯”,然而,在反腐败问题上,满足于抓住一个算一个,显得太便宜了。腐败分子被抓住后,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岂不成了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买卖!腐败是一种冒险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并非所有的腐败分子都受到了“报应”,也并非所有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前“腐”后继,腐而不败的现象。法律的制定和施行,一方面要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要能够对其他可能发生的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现象起到“防止”和震慑作用。在这一点上,不能一叶障目,最终让腐败分子有恃无恐、暗中窃喜,甚至弹冠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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