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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9月29日消息:今后职工工资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了,职工有权参与协商共同确定标准。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于9月26日印发施行,特别要求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必须经过工资集体协商,参照行业性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企业提供的现有劳动条件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确定内部职位(工种)基础价位。
15日内给出书面承诺
《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企业职工方工会代表与企业方代表,依法就内部建立职位(工种)基础价位体系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以及协商工资支付办法等,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协议。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对方无正当理由
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承诺,企业职工方工会代表应当主动向企业方提出要求实施工资集体协商。
当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出现行业性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差时,应当经过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所在地区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公交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行业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作相应调整。
职工可查企业经营状况
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调整协商办法是,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调整原则,以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相一致。企业负责提供年度盈利状况,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及其相关数据资料,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有权调查核实,评估企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上报有管辖权的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即行生效。企业自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或者生效之日起,企业必须严格负责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该协议履行情况。
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区、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向其发出警示信息,责令其改正;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侵犯劳动报酬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区、市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等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出现违反《办法》的行为,将出具监督建议书,对于拒不改正者,建立《不良信誉单位》档案,向社会公开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