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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出台我省首个《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007年11月6日 09:59
来源:舟山网 作者:胡捷 选稿:谢婧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翻一番;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按城乡统筹原则实行,同时改变了以往优待金标准的计算方法,建立了随国民经济增长的动态增长机制,优待金将从现在的4000元大幅提高至8000元左右。

  将于明年开始实行的《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在我省尚属首例,本办法分总则、抚恤、优待、附则共四章四十四条。市民政局副局长余海刚认为,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重要规章,将有力地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也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舟山的建设。

  本办法还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高于当地县(区)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当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抚养人)、配偶、收入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办法》取消了对患精神病军人不能评残的限制,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的范围。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参照工伤职工伤残登记改为“一至十级”。取消了残疾军人在职在乡的分类。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履行赡养或者抚养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或者子女期间,可继续享受定期抚恤金。

  《办法》明确了赴艰苦地区(西藏、高原地区)服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相对其他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增发幅度。《办法》规定:进藏义务兵家庭按户籍所在地县(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倍发放;高原三类地区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按1.8倍发放;高原一、二类地区按1.5倍发放。同时明确了外省市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高等职业专科在校生在舟山市批准入伍的,由征集地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的制度。

  《办法》还将建国后部分参战人员也列入重点优抚对象,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医疗保障。另据了解,《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这两个《办法》将促进我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有不少暖民心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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