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无锡市总工会获悉,《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在进一步明确劳动模范评选的条件、原则和程序的同时,首次增加了对企业负责人参与评选劳模的限制性要求,对履行各项社会责任不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将实行一票否决。
目前无锡市有劳模4000余名。此次公布的《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的,并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细则》明确了七种类型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与劳模评选:一是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或考核目标的;二是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三是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
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四是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五是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违反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六是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七是不依法组建工会的。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现阶段我市劳模享受的待遇,其中增加了关于农业劳模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照企业离退休劳模标准享受荣誉津贴的规定。同时明确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模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其保持先进性,支持他们改革创新;为劳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重视从劳模中选拔干部,向各级组织推荐;关心劳模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负责人履行社会责任不力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取消其劳模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