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共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中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内容出现在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物权法一编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关于私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草案专门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物权法律制度是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法律专家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王家福说,这个草案的制定,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对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维护公民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与债权不同。民法草案对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物权”,即“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物权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包括:任何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任何人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任何人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王家福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曾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因而受到压制。他说,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千百万、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
加强物权保护也能促进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王家福说:“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这些目标。所以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更好、更充分的实现。”
物权法三审: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
违法拆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小区绿地将属业主共有,公路、电网等收费权有望做担保……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中,社会关注的一个个热点问题得到明确答案。
最新的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须得到妥善安置
现实生活中,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纠纷时有发生,侵害了群众利益。物权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同时,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征收,物权法草案规定,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加强保护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常常“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以致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对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对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小区绿地、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是居民们关注的焦点。按照物权法草案,以上三项均“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对于争议较大的会所、车库的归属,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对于小区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扩大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了三类可供担保物:
一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
二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是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同时,物权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对不动产的典权和对动产的让与担保两章,暂不作规定。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为了减轻公众不动产登记的负担,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则有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解决物权纠纷有3种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根据物权法草案,权利人可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其情况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大对物权的保护,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吴兢)
对于城市拆迁居民而言,今后政府不仅要依法给予补偿,还要对其居住条件负责。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中拆迁的条款应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关于建筑物所有权会所不再归业主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会所不再归业主所有。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关于物业纠纷个体业主能告物业
今后遇到仗势欺人的物业公司,个体业主不用通过业主委员会就可提起诉讼。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地到期自动延续
物权法草案此前的审议中,关于建筑用地70年大限的条款着实引起不少人的担心,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建筑用地期满前一年必须申请续期。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承包地可以抵押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委员会认为,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不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据胡康生透露,草案还将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五审。
●相关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对草案作了说明。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就国务院首次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他还就草案为健全审计监督体系、界定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作了说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这一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为此,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他还就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据新华社晨报记者朱烁罗德宏
新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对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制度、用益物权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法律委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
胡康生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胡康生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4次会议,会议第6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系群众利益目前不宜定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更鲜明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在草案五次审议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但不够集中、鲜明,应当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总则”第一章章名“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将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力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草案五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到第一章,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昨日审议的法律案还有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综合本报记者杨华云、新华社稿件
-物权法草案
关键词“征地补偿”
草案确定征地补偿费构成
修改:物权法五审稿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修改后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解读: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够明确,有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补偿内容作出原则规定。
农村和城市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委员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做出上述修改。
关键词“小区车位归属”
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修改: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六审稿对此修改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解读: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开发商附赠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一般都有约定。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做出上述修改。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
修改:草案五次审议稿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草案六审稿删除了五次审议稿中这一规定。
解读: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关键词“国资保护”
新增条款防企业并购侵吞国资
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增加了”合并分立“的规定。
解读: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为国有企业大规模进行并购重组创造了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蛇吞象”、政府“拉郎配”、“合并报表”式的虚假重组、非相关产业重组等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典型方式。
这些重组难以保证企业创造不断增长的利润,往往会发生大股东侵占、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添加的“合并分立”几个字,将有利于今后更有针对性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综合本报记者杨华云、新华社稿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讯问未成年疑犯监护人应在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还规定,父母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有监护人在场等内容。
修改:修改前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的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草案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该有监护人在场”。草案还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等。
解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修改前的“在适当的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其概念比较空泛、笼统,而且其强调的是一种外界的保护,而这种保护远没有身边的亲人保护更为直接,因此,“有监护人在场”实际上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部分委员和专家表示,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建议该法除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外,还要从其他方面采取措施,如研究开发定时终止网络游戏的软件,供家庭和社会使用等,以解决这一问题。
草案还恢复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等规定。
一些委员和专家指出,上述内容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目前仍有针对性,建议予以保留。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死刑核准权有望明年收归最高法
将使法律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据新华社电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昨日也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修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读:根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则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次草案的修改是为了使法律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自2006年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这是物权法草案继六审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后,再次刷新这一纪录。
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7次审议100多次座谈会物权法草案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六次审议。
物权立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不仅法律性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强。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今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9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再次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等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就物权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
从一审稿、二审稿到六审稿、七审稿,物权法草案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日趋成熟。
“从整个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持认同、肯定的态度,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准确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参与物权法草案整个修改过程的工作人员说。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草案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草案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首先,草案规定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样一种专属所有权,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草案不仅规定了国家专属财产,还明确了集体的专属财产,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还有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范上,草案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也是体现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发生效力。
第四,草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在设定财产担保上,草案也对公共财产设定担保作了限制和禁止。草案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草案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些都体现了对国有财产、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许多专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游戏规则”,承担相同责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条法则。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违背了法治经济的原则,就不可能依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同时应当看到,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按照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与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原则并不矛盾。
不少专家认为,在依法确认不动产和动产归属的前提下,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
合法私产受到保护物权法草案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无论是老板富翁,还是普通百姓,其私有财产都在日益增加。可以说,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有关专家特别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并非执行机关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它自身并不负责具体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应当是国务院。据此可知,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而不能是全国人大。
党的十六大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要求。物权法草案确定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也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
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到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一系列重大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历经多次修改,物权法草案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成熟——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给予了高度评价。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闭幕当天,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中国物权立法将由此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 |
[消息树] |
|
![]()
![]() |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