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2月11日消息: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会给劳动者的权益以及权益的维护带来变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提醒广大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下农民工与市民工享有同等保护,农民工应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相关法律的配套跟进,进城农民工与城市的其他劳动者在越来越多的方面享有相同的待遇并将走向完全平等。”宋令友表示,农民工只是从身份的角度来讲的,与劳动者的划分不同,只要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他的身份是农民工,还是市民工,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还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进行了体现。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无论农民工系属哪一个法律上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都应对农民工的
权益承担保障责任。二是规范承包经营下的劳动责任,农民工无论是在何种经营模式下,就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都可以向发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索。三是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农民工如果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其合法权益有相应的条款进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