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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张抗抗:作品标题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提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就滔滔不绝,作为知名作家她有着切肤之痛,其作品无论在过去还是当前,都受过盗版书、盗名书的侵害。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我带来了一份提案,呼吁作品标题也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她在提案中列举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因作品标题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案:

      ——电影《五朵金花》,被某烟厂以《五朵金花》作为其香烟商标。

      ——电影《大清炮队》被某保暖内衣厂商注册为壮阳药商标。

      ——电视连续剧《大宅门》遭到某餐馆店名的抢注。

      ——歌曲《娃哈哈》被某饮料公司注册为饮料商标,等等。

      张抗抗说,其中有几起侵权行为发生后,厂家付与原作者一定数额的报酬作为经济补偿,但尚有多起类似案件双方僵持不下,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标题的使用标准,至今没有明确规定。

      她说,著作权当然应该包括作品名称、标题至全部作品内容在内的完整权利。由此可见,商标法是保护作品名称的。即使依照现有的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也有可参考的相应条例: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果说,作家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作品,须分割成“名称”与“正文”互相孤立的、各不相干的两部分,那么,可曾有一位创作者有权利单独地发表一个“名称”,或是发表一部没有“名称”的“正文”呢?

      因此,张抗抗提出建议:在适当的时候,由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等相关机构,对著作权法加以补充或修订,即明确规定——商标或其他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独创性的作品(标题除了固有名词如“手机”之外),都应视为侵权行为。商业活动应通过电脑检索论证其商标名称的来源后,方能进行注册。商家应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进行有偿付费后,方可使用其作品,这样可避免由此产生的种种纠纷。著作权法只有不断地完善,才能适应文化与商业不断发展的需求与变化。



    选稿:黄蒙磊 来源:人民网 3月5日 作者:臧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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