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晶报-天降大钞:要还是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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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9日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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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呢?在深圳,一些幸运的市民就遭遇了如此“好事”—前天,南山区海昌路人行道旁又发生百元大钞纷纷从天而降的事情,在场的人们蜂拥哄抢。 住在路边楼上的一户人家把家里的钱像废纸般往楼下扔,那纷纷扬扬的情景在恼怒的男主人看来是一件美妙的事情,女主人则急匆匆地下楼去捡。这时候,就面临着百元大钞的原主人同正在哄抢的路人之间的产权纠纷。那些路人没有发扬君
子风度,把拾到的钞票揣进了自己的口袋,而非奉还原主。事情结果是:有人得到小小不义之财,女主人自认倒霉,一些没有得到钱的人认为那些参与哄抢的人应该受到谴责。 这当然不是正当的结果。一件事情发生后,虽然让一些人获得了好处,同时给另外的人带来了损害,这样的结果在经济学意义上不符合帕累托改进,在伦理学意义上是不正义的。显然,道德谴责毫无意义,钱都给别人拿走了,而且都已经无法追究,下次出现类似情况,人们还是会去哄抢,除非有警察在场干预,或者有强有力的财产主人控制局面。 严格按照法律的界定来说,拾获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就属于不当得利;如果在遗失财物的主人已经申明了其正当的财产关系之后,哄抢者仍然置若罔闻,就有抢夺之嫌了,性质很可能就上升到违法甚至犯罪了! 就像本案例中,随着楼上飘下的钞票,钞票主人已经下楼要求那些哄抢者终止哄抢行为,那些不听从的人的行为就已经出位,只是违法行为没有制约,就在世俗的眼里成为合法,最多是道德谴责几句。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哄抢者认为那些从天而降的钞票是无主的,所以得之泰然,而当有人宣称是那些财物的主人的时候,利令智昏的人也会忘记自己的行为底线,把贪婪演绎成非法。 除非有人确实钱多了,或者心情不好,就想把自己辛苦或者轻松得来的钞票扔出去,以图发泄或者满足某种快乐,这样的钞票从天而降,是当事人自愿出让的,那些哄抢钞票的人的行为才可以不受干预。 按照现代伦理学对人性的理解,面临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利益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动心,在一些公共领域,当公共物品缺乏监管的时候,还会发生被私占的情况。天降百元大钞考验的是人们的法治意识,笔者希望在下一次天降钞票或者其他“馅饼”的时候,作为现代公民,应该考量自己的行为,必须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去占有那些天降的财物。那些无法保护自己财物的人,要立即报警,而不是柔弱地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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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王飞
来源:晶报 作者:刘显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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