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法制"的异同(林帆)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林帆     2004年7月30日 9:10

  我在一篇文稿中两处提到“法治”问题,见报时一律被改为“法制”,不知是为何改动的。反正时下的媒体常常把两者混淆起来,也不足为怪了。然而,“法治”与“法制”,其间有联系但又有其截然不同的界定,不容混淆。因为,“法治”的前提意味着实行切实的民主、开放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法制”呢?那是指法律制度和据此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民主自由与否,则“干卿底事”。据我大而化之的理解,大抵前者着重于律法(rule of law),似比“法制”高一筹;后者事执法范畴(rule by law),只是资本主义有自己的法制,社会主义也有自己的法制。
  
  试看小平同志的一段话,便一目了然了: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使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未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是“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

   (以上两段话出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
  
  这里必须提出两个“必须”,说明当时的人民民主还未形成气候;后面说的法律不完备,实质是指“人治”或者“一言堂”。当然,那时“四人帮”流毒犹在,亟待拨乱反正,人们痛定思痛醒悟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但还没有“法治”的观念。那是又经历了若干年检验真理的实践,“法治”意识才逐步形成和深化,成为宏观治国方略的。
  
  有案可查的,使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要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目标;两年后,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在管政府的国家大法中明确地定下了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宪法正是这个法治国家的灵魂。
  
  这就明白不过了,从完备的法律制度到真正做到“法治国”,还有一个过程,特别是中国的专制主义,其顽固性是无与伦比的。如今虽然盼到头了,但也非风正一帆悬那么简单。是的,接下来层出不穷的新举措令人可喜,继《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官可告民,民也可告官,这是别开生面的民主政治的体现;如今年又喜见报纸版面以醒目标题,大力宣传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依法行政”成了被强调最多的执行观念。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被专家称为中国行政法治的里程碑”。这无疑是“法治国家”的实践全方位体现。因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一言以蔽:完善的宪政体制,建设法制社会。这样看来,“以法治国”已然初露峥嵘。
  
  但是,我以为,还不算水到渠成。这里边有个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否则,法治政府也好,法治社会也罢,依然是壁上观。不信回首看看建国后三十年的风雨沧桑:运动不断,历来只反对资本主义,比如反右,矛头对准所谓资产阶级右派;“文革”十年,首当其冲的是“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连小平同志复出后再次被拉下马时,罪名竟然时“死不悔改的走资派”“走资派还在走”。唯独在中国扎根最深、为害最烈的封建主义都能稳坐钓鱼台,从未触动过半根毫发;这是十分反常,也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怪现象。因此早在80年代就有同志向中央提出:所以出现“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是因为中国的封建遗毒太深,建议“补上肃清封建遗毒这一课”,特别“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可惜,“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迄今仍未闻有所动作;以致千改革万改革,就是固有的政治体制依然故我,因此,给改革开放带来诸多后遗症。
  
  这不?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人民天天读书读报,可是至今千呼万唤不来换一个堂堂正正的出版法和新闻法。不是不能为也,而是有所不为也。这如何谈得山法治社会?再有,当今腐败现象频发,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那么,法治政府又何威之有?
  
  俗话说:“擒贼先擒王”,这个王非别的,就是和封建残余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官僚体制。

  (作者为新闻理论家,复旦大学教授)

 
周瑞金 江曾培 景蔚
司徒伟智 怡然 吉力马
严宝康 夏震霏 武振平
王建平 苏应奎 陈云发
孔曦 吴兴人 汪长纬
过哲峰 蒋元明 万润龙
陈嘉庚的公与私(郑拾风)
做人与"会做人"(邵燕祥)
过必错(林帆)
[专稿]暴雨"黄色预警"为何姗姗来迟?
马骅为何"支边"
马龙-白兰度去世:布什深表惋惜 经典电影
清华大学学子送别黄德 北大山鹰表态不退缩
央视"直播"分娩的台前幕后 视频 留言
TEL:021-52921234-641050
FAX:021-62729503
E-mail:pinglun@eastday.com
栏目编辑:上官贤 黄河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