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国旗为谁而降?"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孔曦     2004年10月28日 9:20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1998年,中国发生特大洪灾,夺去了3656条生命。同年的12月2日,《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发表了郭光东的杂文《国旗为谁而降》,文中责问道:“尽管《国旗法》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规定的只是‘可以’,不是‘应当’、‘必须’。但如果一次灾害死亡3656人还不能适用这一法条的话,不知这一规定几时才能派上一回用场”。

  2004年1月3日,网上发表了署名党家山人的文章,题为《也说“国旗为谁而降?”》,此文接过郭光东的话题,再次追问国旗为谁而降:“后来的这几年中,又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如海军潜艇失事,国航、北航空难事故,一些矿山地下事故和自然灾害等,死亡人数也都不在少数,但都没有再听到下半旗的说法。只有2003年5月20日上午10时,海军361潜艇遇难官兵追悼会在大连举行海军舰艇部队统一鸣笛1分钟并下半旗,向遇难官兵致哀。但这不是中央政府的下半旗。”

  《也》文将2003年12月23日在重庆开县井喷事件中丧生的两百余人与美国“9·11”死难市民、韩国地铁纵火案的遇难者、意大利在伊拉克阵亡的官兵“攀比”了一番,责问何以他们得不到下半旗的哀荣。

  今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井下一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8人受伤,122人遇难(据10月26日最新消息),尚有66人下落不明。10月22日的《华东新闻》刊载了署名李泓冰的文章,再一次发出了为平民致哀的请求——“我们没有为死于灾难的平民举国致哀的习惯。在决策者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的时候,让我们呼吁为群体性的平民死亡事件举行一次隆重的葬礼吧,让鲜红的五星红旗,在共和国的土地上,为平民百姓在灾难中的不幸死去,而沉重地低一低头吧!”这一吁请很可能与以前一样,泥牛入海、音讯全无。

  据中新网10月21日报道,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华山10月21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1至9月中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607429起,死亡9880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16.92%,死亡人数下降0.25%。如此看来,事故是少了,人也少死了0.25%,真是可喜可贺。

  近日,人民网发表了署名李万刚的文章,《警惕矿难被“工业化惯例”化解》,披露了“不久前,国家有关部门个别负责人曾表示: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这个区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阶段;因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大都经历了从上升、高发,然后逐步稳定、下降的周期;根据这种理论,中国的矿难事故防不胜防是情理中事,不必大惊小怪。”

  我实在不懂,这些个“有关部门”的“有关官员”,出国“考察、学习”的机会一定少不了,为什么不积极地学习西方工业化国家现在预防生产事故的先进经验,利用我们在技术和管理上有着“后发优势”,反而学来了这种冷血的“周期论”?难道大大小小的伤亡事故真是难免的吗?

  又据10月25日的最新报道,发生大平矿难的新密市,已经不让家属探视伤员,记者采访也受到了阻碍。至于事故为什么发生,在此之前有过哪些安全隐患,“有关”的责任人该负什么责任,似乎也用不着热心过头的记者和大众操心。

  国旗为谁而降?除了政要和杰出人士,“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为什么不是“应当”或“必须”,而只是“可以”?平民百姓的生命,难道不也是无价的、不可失而复得的、必须倍加珍惜的吗?即便只是“可以”,为什么不能真的“可以”一次呢?象征着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国旗,为什么不能低一低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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