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肖像权、肖像钱?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林帆
2004年11月8日 9:30
|
有位朋友谈时弊,说“有些人什么都要,就是不要脸。”或者说白一点,唯是“要钱不要脸”罢。他说,比如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肖像权纠纷;还告诉我,最近去外地小住,报上出了这样的官司:一位花季少女在一家照相馆拍过的一张半身照,被挂在该店的厅堂上展示。她找上门索赔,对簿公堂,对方以侵权败诉,她获得一笔横财。
我不知道一般人如今对此有何看法。比如在美国,对这个事情的心态似乎不太一样,以为“求之不得”。人家赏脸才挂出你的照片嘛,可是光彩照人啊!权充广告又何妨。
肖,像也。未有摄影之前就有肖像画。人的外形,最能显示其庐山真面目的莫过于脸容;描绘或拍摄下来,自然代表其形象。所以古人称之为“写照”、“传神”或“写真”。肖像成权,甚至受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进步,恐怕是市场经济有所发展之后的事了,此前未闻因肖像纠纷构成侵权的。不过,因肖像罪的个案,倒是有的;西汉的毛延寿就是,他因王昭君的画像涉嫌,引来杀身之祸。据《西京杂记》(晋*葛洪撰)记载,元帝后宫佳丽比比,不能常见,遂令画工画像,按图召幸。昭君自恃绝色,不肯贿赂画工,得不到传神写照给埋没了。等到出塞前夕受到召见,发现真相便尽斩画师,毛延寿即在其列。王安石为此鸣不平,在《明妃曲》中吟咏道:“意态由来画不成,当时枉杀毛延寿。”故意诋毁人家的像貌,该当负责,但情节不同,还理应区别对待。
当今肖像侵权,有法有依,看来比较简单:只是此类官司往往情有可原,便又显得复杂,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我以为最好通过调解,不必打官司的尽量免上公堂。倘使有人借别人肖像招摇撞骗,或者恶意中伤污蔑,诉之法律理所当然。如果不是这样呢?有人为敲竹杠索要“肖像钱”则是借“脸”生非,而又要钱“不要脸”了。若干年前,我曾受聘为中院的人民陪审员,曾出庭领教过一宗形同敲诈的“肖像侵权”官司,简直无理取闹!那是一位来自港地的影星,不知她通过什么渠道获悉本市一家大卖场出售印有她尊容的产品;于是兴师动众,带来一帮人气势汹汹地告上法庭,所索赔偿“狮子大开口”,数目之大,令人瞠目。其实被告是通过正当途径从香港引进底片的。原告为什么不在原地发难,偏偏千里迢迢跑来上海撒泼呢?原因很简单,财迷心窍,想在上海钻空子而已!没料到上海人不买帐,竟出奇招联合了几家大商场,声言抵制有她作广告的商品。这个倡议很快得到了全国商家的响应:众怒难犯,这回死蟹一只!权衡利害,全盘皆输。于是马上撤诉,带着一帮人夹着尾巴逃回香港。偷鸡不着蚀把米,你说,这是“要脸”,还是丢了脸?兼而有之罢!在这里,我想起鲁迅的那篇《说“面子”》,说的是“今子君子”的“不要脸”。他说:“面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不想还好,一想可就觉得糊涂。它像是很有几种的。每一种身份,就是一种''面子'',也就是所谓''脸''。这''脸''有一条界线,如果落到这线的下面,即失面子,也叫作''丢脸''。”我没有思量过先生说的“下限”具体所指,但光为钱而撕破脸,“落到这线的下面”无疑!我还参与旁听过一个上诉的案子,那是一位名医曾为一位天生凸眼的小姑娘动手术,获得成功。如今小姑娘已经亭亭玉立了,脸面“不露痕迹”。这位医生借用当年拍下的照片在有关刊物上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当事人的父亲受人撺掇,状告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女儿的精神损失;法院依法判定原告胜诉,引起不平之鸣。被告于是不服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不仅依法而且依情依理把案子翻了过来,实在大快人心。说真的,有人为科学发展,甚至可以献身,区区一张旧时照片借作资料引用,何足挂齿呢?欲敲竹杠不惜大动干戈,确乎太过“丢脸”。正巧不久前《文汇报》披露一则令人瞩目的《鲁迅形象著作权(其实是别人拥有的鲁迅肖像权)起官司》的报导,它有情有理又牵连到法,很值得社会上引以为鉴。缘由是鲁迅故里开发,需要表现鲁迅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形象;便在进口景墙上竖起一幅巨型鲁迅版画的照片胸像(1977年入选第五届美展、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这一方面为了唤起人们缅怀鲁迅,一方面为鲁迅故里争了光,为民族争了光。天经地义,原是应当引以为荣的事。但是版画作者(李教授)不以为然,认为此举侵权,遂引发上述诉讼,要求赔偿总数高达112.6万元。关于此案,法院自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裁定,我无意妄加议论。不过记者走访了鲁迅长孙周令飞,说的正是人间正道:他首先肯定“以鲁迅肖像为主题作了创作,这是对鲁迅最好的纪念,对宣传鲁迅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之后指出,“这次李教授打著作侵权官司,而被指侵权的版画作品又是以鲁迅肖像为主体,那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李教授官司赢了钱,鲁迅家属会就此与律师作研究,以确定是否该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一句话,是点子所在!(见《文汇报》10.13日第7版)
文明社会日益讲究“公关”手段,利用人家肖像的机会会越来越多,不管是用作封面也好,拿来作广告也罢,首先应尊重本人意见,经首肯才好利用;不然的话,法无可逭。万一出于种种原因侵犯了肖像权,如果非关故意或者恶意,双方谅解,尽可化干戈为玉帛,撕破脸有损尊容,似乎犯不着。宽容才是大度,还是那句话:人家借用尊容,正是瞧得起您。“面子是人家给的”,何况生活中一天到晚都在亮相,脸容总是让人看的嘛;否则像有的国家风俗使然,妇女外出一律戴上纱罩,从不“公开露面”,那就夫复何言了。
(作者是复旦大学教授) |
|
| |
| |
| |
|
|
 |
 |
|
|
 |
|
|
 |
|
|
 |
TEL:021-52921234-641050
FAX:021-62729503
E-mail:pinglun@eastday.com
编辑:上官贤 项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