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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文学引出的一场官司 选稿:项凌 来源:东方网 作者:林帆
2004年12月27日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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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曾披露安徽农民负担过重、获得读者普遍同情的报告文学(或称纪实文学)《中国农民调查》突然引发起一位原县委书记状告该书作者诽谤、侵权而对簿公堂,更牵动广大读者的心。上海一家刊物以“官员和作家的‘较量’”为题,报道了这案件的前前后后,不啻为开国以来破天荒的官告民民事诉讼第一案。
缘起于该书有一章《漫漫上访路》,提到“临泉县委书记张西德在那起性质恶劣的白庙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采的角色”。报告文学嘛,自然会有细节描写,而这些描写却触怒了现已升任为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的张西德。比如1994年4月2日晚,当地派出所民警和联防队员入村发生冲突,引发了“四.二”事件;1996年初,张调离临泉,文中说“离开当天,张西德在‘人山人海’的群众包围下被跌跌撞撞地推来推去;还指摘“临泉县拒不执行中央农民的减负政策”;“提到张西德…五短身材,讲话爱挥手…可他一到脱稿讲话时,就没有了一点文雅气,说的话跟粗人没两样”,等等。为此,他“坐卧不安”;自称“走到哪里都有人议论,说什么都有”,带来不小压力。这以后他“几乎没睡过一个好觉,糖尿病、高血压的老毛病也犯了,多年不抽的烟也重新拾了起来”。真是怪可怜的!
这部作品披露的这些情节是否属诽谤中伤?法庭自会有公平公正的认定,我们无权说三道四;尽管开庭前安徽省组织调查组深入调查,已肯定农民负担过重的情况,并指出县委、县政府在处理“四.二”事件有不妥之处。我这里要进一步议论的,是“报告文学”本身。
这里有个模糊观念必须澄清,那就是阜阳市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农民调查》文体属报告文学,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文章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延伸,就值得商榷了。他直言报告文学应当正名为“文学报告”或者“文学新闻”,是一种反映真人真事的新闻文体;为此还认为“从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一案中可以看出,该书并未做到‘科学的真实准确’,比如关于张西德外表和讲话的描述,主观性太强;又比如对张西德离开临泉时的场景,甚至还有心理描述,都是不准确也不科学的,很容易引发诉讼”云云。是什么样的文体,确是关键词。那位法律界人士把报告文学定性为新闻文体,错了!不信?随手翻阅一下《辞海》便了然:“文学体裁之一,散文的一种。也是速写特写的总称。直接取材于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真人真事,经过适当的艺术加工,迅速及时地表现出来…有文学创作中‘轻骑兵’之称。”可见定错位就可能产生误导。因为文学毕竟是文学,不是法律文件;它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主要着眼于美与丑,讲情致、韵味和意境。所以“需要适当的艺术加工”,使报告寓于文学:报告为用,文学为体。说白了,是一身兼二任,以真人真事为题材、既是文学又与新闻事件沾边的“边缘性作品”。如果以法律的“硬”标准来衡量报告文学的一词一语一个细节,那恐怕是“秀才遇到兵”了。我们认为,强调真人真事,绝对不允许对事实的虚构和拔高。那末事实的真实性就成为唯一的标准了。真人是不会有假事的,节外生枝、加油添醋必然失真,应该视为掺假,就不是这回事而是“另外一码事”。指摘该书未做到“科学的真实准确”,未免要求过份。什么叫“科学”?科学意味着“绝对”。无论对新闻报导还是报告文学,我们只能要求事实的完全准确,不可能有“科学的”绝对准确;只要不失真,就不必以一丝不苟的“科学”加以拘限,否则就没有报告文学了。可以这样归纳:报告文学不能离开真实但又应该有别于新闻报导。它要在生活中挖掘典型,却又要用文学表现方法来写典型;新闻性与文学性在写作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融为一体的。那么,第一,作者不能作纯客观记录,自然主义地追求事物的外在真实;忽视对生活现象的分析、概括和社会现实的本质方面。再说,“用事实说话”本身就带有作者的选择和见地,这不叫“主观性太强”,恰恰是作者对张西德言行举止观察得细致入微又有自己的明确的观点和概括。第二,既属文学体裁,自无须拒绝相应的心理描写;我们反对的,是自作多情,强加于描写对象的“思维活动”。不置喙于一个人的心理活动,则抓不住其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情致,具体形象从何而来?“对张西德离开临泉时的场景”,我倒觉得自然得体,完全是从他本人自述和表现浮躁中折射出心声,显得真实可信。如果说“容易引起诉讼”,新闻报导何尝不是容易一触即发的导火线?没有理由归咎于“体裁”问题嘛!相反,我倒是想,内容决定形式,这个大题材新闻报导不堪负载;要是以记者之笔出之,绝对不会引起如此震撼舆论的效应和感染力。正如该文作者所说,“《中国农民调查》,自刊载、出版以后,一直受到民间尤其是知识界人士的热评,坊间对其评价甚高,博得读者甚众。”我在此除了为该书体裁的“正名”之外,还顺便向两位具有正义感的作者致敬。他们不愧为当今中国农村的“包青天”,敢于把农民的真实情况用纪实文学的方式为之捣鼓、呼喊,没有良知和勇气是万万不能的。
(作者是复旦大学教授。本文的官司文章刊于2004,23期《检察风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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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官贤 项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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