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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奈何"性骚扰"?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过哲峰      2005年6月11日 9:28

  
    当今,“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沉重话题,电视连续剧《女人不再沉默》曾将这一社会现象搬上了荧屏。调查显示,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职业女性最深受其害,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
  
  但是,“性骚扰”至今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尽管“性骚扰”侵害了女性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然而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她们往往对此讳莫如深、难于启齿;法律的空白,又让她们无法可依,在遭遇性骚扰时,常常无奈地陷入尴尬境地,诉讼大多以被侵害者败诉告终。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呼吁,要在《劳动法》中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禁止性骚扰及相应的处罚条款。
  
  
  记得,早在1999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正式提交“反性骚扰议案”,妇联等也一再呼吁对对性骚扰立法,但都被认为“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性骚扰属于道德问题,应该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对性骚扰取证难,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性骚扰立法,会产生社会心理问题,甚至出现社交恐慌症,弊大于利”,等等。但是,越来越多职业女性遭遇性骚扰事件,一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要求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路漫漫其修远。据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禁止性骚扰的国家,第一次在法律里面有关于性骚扰的条款是在1964年,而真正为其专门立法则是在1986年,整整用了22年的时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英国、比利时、西班牙等,都制定了反性骚扰的法律条例。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因为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环境中。
   
  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歧视,也是一种职业歧视,已经成为职业女性就业时的最大障碍之一。性骚扰严重损害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如果我们只是给予道德谴责,没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就永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保护妇女权益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前不久欣闻,禁止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6月将提请人大审议;我们期盼也能早日写进《劳动法》。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杠杆和支点,我将撬起地球。”惩治与禁止性骚扰,法律就是“杠杆和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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