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9日下午,《东南快报》摄影记者柳涛雨中外出,在该市凤屿路口遇一市民,对方见他是记者,遂告知路口积水下有一陷坑,经常有人在此摔倒,希望他报道一下以警示有关方面改进。但市民的话却“提醒”了柳涛,于是,他便在路口选好位置,守株待兔式地将相机设置成连拍。不久,果然一戴白色帽子、打伞的男子骑自行车从柳涛眼前经过,柳涛没有提醒对方,而那男子旋即在践坑摔倒,为柳涛摄影报道“完成”了新闻的发生过程,由于该男子不是柳涛“预料”中的从侧面倒下,而是向前倾,所以柳涛认为,“这种冲击力效果是可遇不可求的”。他当时“非常兴奋”,“知道自己拍到了一张难得的好照片”。柳涛的照片发表后,引起了社会不同的反响,许多网民持批评和反对态度,斥之为良心的缺失,但是,也有新闻界同行赞他为“拼命三郎”,认为他拍摄这样的照片是为了“凸显事实”,更有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某教授认为柳涛作为记者“一点都没错”,是“称职的记者”。(见《劳动报》2005年5月15日14版)
老实说,读到这样的新闻,我心里非常难过。柳涛如此进行“摄影报道”,已使我感到匪夷所思,而那些新闻界同行和社会学教授的言论,更使我感到震骇:柳涛的行为明明违背记者职业道德和做人社会公德,为什么却有许多人给予肯定和称赞?难道我们的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就沦落到如此地步了?
有人说,柳涛是记者,所以,他不提醒骑车人而眼看对方在雨中摔下并抢拍到了有“冲击力效果”的照片是“用职业手段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某教授语),是“专业称职”的记者。其实,这种说法完全是在混淆是非,是不懂新闻报道科学理念的一种似是而非歪论。不错,记者的职业是报道新闻而不是参与、干涉新闻,但是,记者是不能制造新闻的,这是原则问题。新闻的本质是什么?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由记者按一定标准经过主观选择的事实的报道,具体到这件事,新闻的主体就是马路上的那只水下陷坑,它会威胁路人的安全。而关于这里有陷坑的事实即新闻素材,路人早已告诉了柳涛,他完全可以进行报道了,根本不需要再拍摄路人摔跤的照片。但是,柳涛并没有就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新闻进行报道,而是在被所谓“提醒”之下,架起相机以守株待兔之法捕捉路人摔跤的“鲜活货”照片新闻来。实际上,柳涛在这里涉嫌新闻报道中的大忌即制造了新闻素材,他独自在心底策划,预计到了路人摔跤的照片是“可遇不可求”的、“有冲击力效果”的,因此,他便有意不对骑车路人发出告知有坑,让路人按他预先设定的构想摔倒在雨中,这样,他的照片便顺利完成了。柳涛在这里根本不是进行实拍报道,而是在进行策划性的“创作”,也就是说,他是在制造新闻。而从记者职业道德和新闻报道规则看,新闻是不允许制造的,它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再从新闻报道的目的来看,柳涛的行为也是不能被允许的。记者报道新闻,是为了取得社会效应,如正面性的新闻为了在社会歌颂、发扬事实和精神,负面性的新闻为了警戒,中性的新闻为迅速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等等,总之,新闻的报道工作是为社会公众服务,而不是为记者本人的工作目的服务。但在这件个案中,我们看到的是自始至终记者都是为自己的私利服务,他先从路人处取得了新闻的主体素材即马路上有陷坑,但却秘而不宣,反而使它成为自己制造另一个新闻即骑车人雨中摔跤照片的借力,从而使新闻的主体由原先的水下陷坑变成了骑车人摔跤的“冲击力”姿势,他也确实是靠骑车人摔跤而成名,而不是靠报道陷坑而成名的。就这样,这位记者通过制造新闻,把新闻事件的主体变换了,他不是在报道水下有坑而是在报道骑车人如何摔跤,告诉公众那一跤是多么地有冲击力!这是一亇记者在进行的“客观”报道吗?
在现代社会,作为一名记者,虽然担负着这一特殊职业,但记者首先是一亇社会成员,是一名公民,记者除了有职业责任之外,首先有社会的责任。不能借口特殊职业而放弃拒绝社会责任,不能因为要完成自己的工作而坐视服务的公众在记者的面前发生伤害,不能只顾自己的任务而对他人漠不关心。对柳涛来说,当他得知此处有陷坑后,应立即告知、警示社会,如打电话给有关部门、拍下陷坑位置的照片进行报道、在出事地点竖立警示牌、告知来往的路人勿误踏陷坑等,而决不应当故意不告知路人促使摔跤事故的发生。假如骑车人是一名老者、一名伤残人,也许这一跤摔下去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后果;而万一这一跤摔的部位更不好,岂不会造成骨折或伤命吗?作为记者,到时候还能安心地为自己照片的“冲击力”而“兴奋”得起来吗?再说,这种片面强调记者职业特点的结果,必将给社会道德衡量标准带来混乱,例如:歹徒在向弱者施暴行凶时,记者是否可坐视歹徒完成罪恶过程而只管自己拍好照片即可?
其实,这一类有关记者职业特点与社会责任的争论,几年前在美国就发生过,当年,美国的电视记者为创造高收视率,真实地现场直播了一位公民跳楼自杀的全过程。事件发生后,美国舆论大哗,纷纷谴责电视台只顾收视率不顾社会公德和不讲人道,而电视台则强词夺理称他们的职业是报道而不是救人,难道这样的讨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还不能取得共识和结论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