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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留言:我认为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
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与世俗化社会中行为选择与角色定位的困扰,主要来自公与私、利与义两大问题。
长期以来党内的伦理学家一直很强调人的精神境界,认为第一境界是大公无私,第二境界是先公后私,第三境界是自私自利。现在,如果按这三种境界来处事,会把处于复杂纷繁的社会环境中的党员的行为选择简单化。实际上,对大多数既热爱国家与集体、又关心个人利益的普通党员来说,无论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公私兼顾、无私奉献,甚至争取个人利益,都可以是他们处于不同境遇内的不同的处事原则和行为选择。党员不是为境界而生活的。马克思在其著作中,赞成为了理想而自我牺牲,但他也反对为了道德而完全牺牲个人的正当利益,认为这本身就是非道德的。他说:“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会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275页)因此,现实生活中,党员行为可以是多选择的:
在公私利益一致时,他们可以选择公私兼顾。
工人按劳取酬就是公私兼顾;居民议价动迁也是公私兼顾。下雨天,在家的党员先关家里的窗,再赶去关单位的窗,这种行为也是高尚的。公与私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矛盾,可以兼顾。
在公私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可以选择先公后私。
当公私利益发生矛盾时,这对党员存在一个利益的主次的问题,当然主要的并不是唯一的,次要的也不是无足轻重的。公事放在第一位,需要先解决;但是私事也要解决,只是放在后一步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公私不一定是水火不容,不是必须牺牲一方的。
在公共事务中,他们可以选择大公无私。
大公无私不仅是一种道德境界,它还是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权力机关的官员要大公无私,即使是一个小小的仓库保管员也必须大公无私。因此,它与先公后私不存在境界上的高低之分。
在私人利益范围内,如果国家与人民需要,他们应该选择无私奉献。
属于党员个人或家庭的利益,但国家或人民有紧急的或重要的需要,党员应该自觉奉献。当然,因为属于党员个人的利益,党组织要尊重,允许党员犹豫、权衡,与家人商讨,也允许党员作部分保留(如在恋爱、婚姻等特别私人化的领域)。不愿作出奉献的党员是不合格的,但不尊重党员的利益,强迫党员作出牺牲,也是不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党组织不能为党员提供生存保证的情况下,无私奉献不能作为一种普遍的长期的道德要求。党组织有责任维护党员合理、合法的利益。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82页)共产党员也不例外,只是处于不同境遇的党员对利益有不同的理解。生活拮据的党员可能会更多考虑物质利益,党组织要给予理解。过多地强调精神境界,不切实际地追求“高境界”,过去曾造成过许多不必要的牺牲,伤害了一些同志,有的甚至带来悲剧性后果,也使得不少党员无所适从。今天我们也许应当更多地强调境遇伦理,强调在不同的情况下,党员可以有不同的选择。这样,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更适合党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发展和发挥先进性。因此容易被广大党员普遍接受。
这里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世界上有个人就有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集体利益是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若干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国家利益是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若干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集合体,没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就没有国家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大部分是一致的。社会主义不是消灭个人利益,而是将各自发展的个人利益给予正确的导向。当个人利益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致时,就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共产党员正当的个人利益是党员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他们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因此党组织不应当轻视或随意地处置它们。对党员个人来说,不需要消灭个人利益,重要的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
在利益选择上,共产党员一般可以遵循按劳取酬原则,重要的是在党和人民需要时必须作出无私奉献
我们以往过多地把无私奉献作为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主要标志,其实贯彻按劳取酬原则也是党的先进性中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按劳取酬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治理社会分配不公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帮助人民群众树立起通过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信心。特别是在相当一部分群众对什么是正当利益、什么是不正当利益还不清楚的情况下,按劳取酬是治理利益竞争中合法与非法、道德与不道德的有效措施。因此,按劳取酬不是道德上的低要求,它具有普遍的价值导向和高尚的伦理意义。而且,在社会财富还不丰富,劳动仍然是谋生的基本手段时,无私奉献也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党员把按劳取酬作为谋取利益的主要途径是合理的、正当的,这是党员实现先进性的基础。
但党员的先进性,更多的是体现在无私奉献上。重要的是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是否能牺牲自己的利益。这是党员是否具有先进性的分水岭。
在职业选择上,共产党员一般可以尊重市场需求和个人发展的原则,特殊需要时必须服从党的安排
党员进入市场流动是一种经济行为,既然党组织在市场竞争中不为党员的生存发展提供特殊的保障和承担责任,既然党组织鼓励党员参加竞争,那么就必须承认党员职业选择的自主性。
在人才流动中党员反映出的趋利倾向是正常现象,市场本身就是依靠利益趋动的。党员有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否则党员在市场经济中就会失去竞争力。
当前人才流动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依靠健全机制和法规来解决。党组织有责任在义和利、个人与集体、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问题上给予党员正确的思想引导和同志式的忠告。但不宜以组织的名义进行干预。
对党员在流动过程中违反政策与道德的行为,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法纪的处置。 对顾全大局、服从组织的安排,与群众同甘共苦、共度难关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消费选择上,一般应该尊重党员的个性需要,但党员个人形象与行为必须顾及周围群众的评价
艰苦奋斗是相对的。在不同的时期和环境下有不同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艰苦奋斗有不同的内涵。艰苦奋斗主要表现在创业中,其次才表现在守业上。党员要通过艰苦奋斗创造更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而不仅仅是节省几个“铜板”。
在工作或生活需要,支出合理,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党组织应当尊重党员的消费个性。同时也应当在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及观念等问题上给予引导,特别要制止公务上的高消费。当前在享乐主义抬头,奢靡之风有所蔓延的情况下,党员有责任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即使是商业行为,也要注意分寸和场合,避免对社会和群众造成负面效应。
党员的个人消费,要避免与普通群众的消费水平差距过大,尤其要防止炫耀性消费。
在行为选择上,共产党员一般可以遵循现行政策与法律,但重要的是必须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一般来说,凡是政策法规允许的(除了信教以外),党员都可以做。这是党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生存的必须。但是对党员来说,仅做到按政策法规办事是不够的,这时的道德水准还只是在公民的范围内。
需要明确的是,凡是党要求和提倡的,党员更应当主动去做。这才是真正衡量党员先进性的标志。党员在现实社会中以一个普通公民身份生活,这无可置疑,问题是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党要求的他做了没有?他做了,就具备了先进性,他没有做,就不具备先进性。
如果党员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已经充分显示了其先进性,那么,在私人生活中,完全有权利根据个性需要,在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上自主选择。党组织也不应干预他的生活。
在价值取向上,共产党员的追求应与现实环境相一致,但又要努力高于现实环境
共产党员首先是个党员,同时又是一个普通人。党员的党性只是党员这个普通人社会属性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不能包括其所有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不能设想,党员对社会价值的认识和追求,能够脱离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党员对自身价值的追求能够跳出人生需求的一般规律,党员的价值取向可以与周围的群众、自己的亲属、同事、朋友长期不一致。
当然,对一部分久经考验的成熟的共产党员来说,他们是特殊材料组成的人,他们能够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忍受亲戚、朋友与同事们长期的不理解,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追求精神的东西。但对大多数党员,尤其是年青党员来说,当社会把物质内容作为全体人民幸福的基本和主要条件,当整个社会动员个人抛弃大锅饭,通过自己努力谋取个人和家庭幸福的时候,他们能作出的是与社会最大多数人相同的选择。党员的价值取向应该与社会倡导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党员应当与周围的群众一起去为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利益竞争中,共产党员不是游离于潮流之外的孤独者,而是领头者和推动者。他们和普通群众的区别是,当他们成功时,他们会带领更多的群众共同富裕;当他们失败时,不是牢骚满腹、怨天尤人,甚至寻衅闹事,而是屡败屡战,以坚强的意志赢得群众的尊重。
共产党员在日常生活中是群众,他们入乡随俗,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生活,更努力地工作。重要和关键时刻,他们挺身而出,为国为民而不顾个人利益及安危。这个时候,他们就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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