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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出了人命最高只赔20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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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杨申  来源:东方网  作者:廖祖笙      2005年2月18日 09:36
 

    2月17日《竞报》刊载的一条消息让笔者深感震惊。报道称,2月14日发生在辽宁孙家湾的煤矿事故,再次引发人们对煤矿事故频发原因的深层思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的曹宗理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的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出了人命,最高只赔20年工资,这让我大惑不解,禁不住提出以下质疑:

    质疑一:我们常说生命是无价的,出了人命最高只赔20年工资,其前提还得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这等于是在给人命明码标价。不少省区的平均工资不过是数百元,这就是说,一条人命在这些省区最高也不过就是值十几万元。许多专家、学者言必称“与国际接轨”,试问:此前有过给人命明码标价的“国际惯例”吗?

    质疑二: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每个省区的平均工资都各不相同,依据此赔偿标准,工人在贫困省区的工作中死于非命,和在经济发达的省区死于非命,换取的赔偿金肯定不同。试问:贫困省区的工人,就比经济发达省区的工人命贱一些了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是否得到了体现?

    质疑三:为什么规定的是赔偿标准的上限,而不是下限?这样的法律,维护的是谁的利益?死一个人,最高也不过就赔十几万元,投资安全设施却可能要数千万元,两相权衡,矿主不会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而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把矿工往险象环生的井下赶吗?

    质疑四:当蛇蝎心肠的矿主觉得某些矿工特“刺头”时,明知井下的安全状况不适合作业,为了清除障碍,他仍敢安排“刺头”的矿工去死,横竖就是赔那么几个钱了。如此法律的出台,不会在无形中衍生人为的安全事故吗?

    质疑五:报上说,富人的狗被汽车撞死了,也敢开口索赔5万元。伤亡赔偿标准的“最高”额度被法律条文所卡死,还附有“如果责任全在企业”的前提,一个人死了,会不会死得还不如一条狗?赔偿的标准制定得太低,真的能震慑黑心的企业主,“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真正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了吗?

    质疑六: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的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这等于是在告诫企业达成默契,集体不给劳动者涨工资,因为一涨工资,不但增加了企业眼前的用工成本,还将留有“后患”。如此规定,劳动者的利益又从何保障?

    胸中还有种种的质疑,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只想说,倘若这样的法律出台,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只会走向愿望的反面并遗患无穷。就是沦为国际笑柄,也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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