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华夏时报》载文称,22日上午8时许,是西安朱雀蔬菜批发市场最热闹的时候,两个挂着“特殊”牌子的男子在人群中显得十分招眼。挂在他们身上的牌子上写着三个大字“我是贼”,下边写有各自的名字,牌子上还别着一个长20厘米左右的大镊子,两人手里各提一个秤盘,喊一声“我是贼”敲一下秤盘。 导演这幕闹剧的是市场管理部门。21日傍晚,市场治安人员就抓住了这两个偷了200余元现金的小偷,但市场的管理部门不是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是擅自决定在第二天上午人最多的时候,让俩小偷挂牌游街示众。如此自作主张“惩戒盗贼”的做法,其实已触犯了刑法。 市场治安人员21日傍晚就抓着了小偷,22日上午把小偷示众,可见他们拘禁了小偷一夜。在将其示众的过程中,又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其公然百般侮辱。《刑法》238条规定: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法制社会里,公民的行为应自觉符合法制精神。小偷在菜市场偷鸡摸狗,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固然需要予以惩戒,但国有国法,对小偷该怎么惩戒,国家早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台,公安局、法院等执法机构也专为打击犯罪而设,惩戒小偷应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的程序来执行,任何人都不得自充判官,在法律的框架以外给违法者施以惩戒。如果人人都可以自定条规,为“惩戒盗贼”而花样百出,那么和“文革”时期又有什么两样?胡来一气的结果,最后很可能是好心办坏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