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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办法
    为积极做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筹集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扩大基金的本金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基金会的章程,特制定接受捐赠办法:
    一、本基金会接受海内外各界团体及人士本着自愿的原则给予的捐赠。
    二、捐赠可用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也可捐赠实物。
    三、海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进口物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免税。
    四、凡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均编号登记,发给纪念品,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000元以上的个人发给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荣誉纪念品,并推荐新闻单位宣传报道。
    五、经有关部门同意,企业(包括国内三资企业)给本基金会的捐赠款额,允许在税前列支。
    六、海内外各界及人士凡捐赠款额达100万元以上者,本基金会将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助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其捐赠单位可作为基金会理事单位,并推荐一位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捐赠1,000万元以上者,将被邀请担任本基金会的副会长或顾问。
    七、凡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将在"上海市尊师重教纪念碑"上镌刻其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凡由一个单位或组织和个人单独捐助的教育设施,将注明由其资助的字样。
    八、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