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严肃性在于它的绝对权威,这是一种“执行”层面的要求,而在“立法”层面,法律并非也不应该完全拒绝“合理”;我们可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拼车”行为,让法律与情理更好地统一、让“拼车”合法而又有约束地运行。
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日前在江苏南京悄然升温。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引发多方热议。
对待争议,专家用“合理不合法”作出概括,应该是能够得到共同认可的。无车者节省下很多时间和精力,图个便利,给予对方一定的物质感谢,完全可以理解。而有车族苦于各项费用越来越高,邀请别人“拼车”,也给自己落得一点经济补偿,可谓双赢。而且从大的方面讲,拼车也是对社会资源的节约。但不可否认,一旦出现了金钱交易,拼车的“朋友”性质也就改变了,而成为一种与国家交通法规相背的违法行为,成为了运管部门打击的对象。
法律法规一经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在现实环境中,“拼车”的不合法性首先必须被明确。但通过“拼车”现象,我们也可以延伸考虑一个问题:法律是否也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与情理的和谐统一呢?
合理不合法,是因为在很多时候,情理与法律发生抵触。比如大义灭亲、以暴治暴等,虽然大快人心,却不可能为法律所允许,因为法律要保护的是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一个涉嫌违法的犯罪嫌疑人,他的行为认定乃至惩处都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而不能是任何个人。
不过,“合理不合法”可能存在,并不代表“合法不合理”就并非不可避免。这决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思维方式的变换。即如上面所说的“大义灭亲”,合乎情理却违背法律,但是反过来,将这类行为认定为“违法”,是能够得到公众理解的。换言之,这种貌似“不合情理”的法律规定其实仍然是合乎情理的。
法律的严肃性在于它的绝对权威,这更是一种“执行”层面的要求,而在“立法”层面,法律并非也不应该完全拒绝“合理”,这正是我所想表达的“法律与情理和谐统一”的意思。
就“拼车”来说,事实的问题是:这不是有车族、无车族双方的共同需求,也是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有些社区甚至还将提供“拼车”信息或服务列为便民措施之一;而且从“违法”、“打击”角度而言,实际上存在着难取证的现实尴尬。这意味着,“拼车”很可能成为在各地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猫鼠游戏”。
内有现实需求,外有发达国家“拼车”、“合乘制”的成功范例,为什么不可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拼车”行为,让法律与情理更好地统一、让“拼车”合法而又有约束地运行呢?正如律师所言,“拼车”现象目前的不合法,令其存在的背后隐藏着很深的法律风险。等到风险演变为现实再完善法律,付出的代价岂不是更大!事实上,让违法现象禁而不止,本就是对法律的最大伤害。
事实上,追求法律与情理的和谐统一,本就应该成为法律的高境界。显然,这个话题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拼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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