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网3月7日消息:“罚款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才能作出,停车场只依据一个内部规定就对我进行处罚,于法无据。”王先生丢失了停车卡,被东方广场停车场按照24小时停车交纳120元的费用,为此王先生将停车场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现场
“就是一张带有磁条的纸片。”王先生称,2006年2月3日,他在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停车
后,丢失了停车计时磁卡。
王先生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停车管理人员则以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为由,要其“按全天24小时计费”交纳120元。
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
王先生认为,该磁卡应包含相应信息,其相应的微机设备应可以查出车辆出入情况。
而且王先生曾要求停车场调取监控录像以确认实际停车时间,但遭拒绝。
王先生要求停车场退还强行收取的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汽油费100元;并支付误工费500元。由停车场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并赔礼道歉。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的代理人答辩称,他们要求王先生自己举证实际停车时间,“如果他可以举证,我们愿意退还”。
同时,被告方表示已对停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丢卡后不再按照24小时收费。
对于王先生一直强调的停车场事前没有告知过停车卡丢失的后果,停车场的代理人举出一组照片,证明停车场的每个入口都标有明确说明。
王先生马上指出,这些说明是贴在停车场出口处的,出口和入口中间有一个收费亭挡着,进入时根本无法看到。
由于王先生不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律师说法
停车场有没有侵权要看事前是否告知
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认为,车主王先生在此停车,已经与停车场形成了合同关系,是否侵权要看停车场在事前是否明确告知车主丢失停车卡的后果。
如果停车场事前明确告知车主丢卡将按照24小时停车收取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并无不当;如果事前并没将后果告知车主,那么停车场的做法就已经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庭外采访
记者走访了长安大戏院、恒基中心、西单中友百货和国贸中心等4家地下停车场。
停车卡丢失
是否能查停车信息
恒基中心:工作人员有记录本,上面对进出车辆的时间和牌号有记录。工作人员表示,停车卡丢失后只要车主告知车牌号,就可以查到停车时间。
长安大戏院和国贸中心:都使用计时磁卡。
工作人员都表示,除了磁卡上有对于停车时间的记录外,其他设备很难查阅停车信息,因此停车卡丢失后时间不好判断。
停车卡丢失
怎样对车主收费
中友百货:一般车主说停了几小时,就会按这个时间进行收费。
长安大戏院和国贸中心:要对车主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50元。
长安大戏院地下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磁卡的话就无法让电脑启动自动抬杆,必须通知大厦物业进行手动抬杆,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来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