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先生乘坐市宝城客运公司的8路公交车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殴伤后,公交司机途中将打人者放走。由于对此行为不满,田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客运公司赔偿田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600余元。
去年12月5日,田先生乘坐无人售票的宝城公司8路公交车上班时,因为踩脚问题,与两名乘客发生口角。两乘客当场殴打田先生。但公交司机却在途中停车后放走了这两名乘客。田先生为此
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100余元。
今年3月,田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3万余元。
终审判决认定,田先生被打时,客运公司职员可以报警或采取其他避险措施,但却未尽协助义务,放任打人者下车逃走,导致田先生无法索赔。据此,客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该对田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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