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说明:被网友通缉并发到网上的女青年的身份证照片
“楼主,你这是犯法的,闹不好是诽谤罪。”昨日,网民“不睡觉”在青岛新闻网青青岛论坛发帖,质疑网民“打死我也不说”将涉嫌
偷窃的“不良少女”照片公布到网上,并发布网络通缉帖的做法。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在网上擅自将他人照片公开,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指认为“贼”,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前日,网友“打死我也不说”在青青岛论坛发布《网络通缉不良少女》的帖子,帖子中还附有一女青年的身份证照片。“打死我也不说”称,照片中的女子日前携此身份证在东部一网吧应聘,趁人不备偷盗营业款千余元潜逃。经查证,这个身份证是伪造的。“打死我也不说”在帖中说:经分析该女并非初次作案,提醒各位同行,如遇此女需提高警惕,并将她扭送到公安机关。至昨日上午,共有120多名网友上网回帖,部分网友质疑版主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网友“国际版”发帖称:“你说人家是不良少女,人家就是不良少女了?你比警察还厉害!小心人家告你诬陷罪!”
华鲁律师事务所隋思玉律师表示,发帖者公布“小偷”照片的做法不妥,有侵犯他人名誉权之嫌。据介绍,民法通则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没有条件限制,并不因某人有违法行为而加以剥夺,只要该行为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就不得加以侮辱或诽谤等。如果帖子对照片中当事人的描述失实虚假,被拍摄者可以依法起诉发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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