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网8月19日消息:8月18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从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险以及案件诉讼等过程中,先后索要、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33.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民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建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前退出大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王建民表示待思考后再作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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