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起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电邮日记被列为个人隐私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也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社会发展的各种新事物多处体现于该法修订草案中。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更有甚者,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针对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同时,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柳华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法律修订可以视为国内立法中吸引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
首先,修订稿在立法宗旨上实现了既有基础上的进一步突破,既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接轨。其突出体现是,关于"儿童优先"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儿童赋权的规定。
此外,修订稿在法律操作性和刚性上进一步加强,既明确了执法主体,又丰富和细化了法律责任。这是相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避免法律缺少操作性和约束力,成为"软法"或者"棉花法"是众望所归。
修订稿还对家庭保护的规范和调整更加全面和科学,增加了监护人之外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并特别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接受家庭教育和禁止童工的内容,反映了实践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声。
修订稿与时俱进,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儿童保护机制,并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儿童保护法制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