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沪府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深化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