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沪府办发〔2008〕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