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办发〔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