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政策作用,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下达给各区县的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统计范围,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额量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区县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完成等级;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未完成等级。

  综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将考核计分具体划分为两个类别,优秀(80分及以上)和良好(60~79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区县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6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将上年度本区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人事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且达到优秀的区县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区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通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