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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沪府发〔2008〕21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自2008年5月19日至10月20日,对125种化学品(详细名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安监部门依法许可的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凭身份证购买化学品制度。销售时,销售单位必须查验购买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的,一律禁止向其销售。 三、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销售登记制度。销售时,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所购买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存档备查。管制化学品(名录一)销售台帐每月报送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存档,管制化学品(名录二)每月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安监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