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三月六日)
沪府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200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