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沪府发〔2006〕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7〕25号)的规定,以及受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局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城投公司和宝钢股份等中央在沪企业(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区县各级政府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指标和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各区县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区县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建立情况及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没有年度化学需氧量(COD)削减指标的区(主要指浦东、宝山、闵行),重点考核管网建设完成情况和污水纳管处理率。

  各责任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体系和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本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建立情况、自我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情况。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季度进行核查督查。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和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四)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委,于每年1—2月份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各区县和各责任单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政府和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优秀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或该单位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或该单位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级授予的环保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比。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需报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和本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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