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3月23日消息: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截至2001年3月,經審核並批準授予國外和 港特別行政區學位的合作辦學在辦項目已達45個。未經核準的合作辦學項目不得授予境外學位,已經授予的學位,國家不予承認。
近年來,為適應中國加入WTO和高等教育擴大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需要,我國高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的辦學活動日趨活躍,數量逐年增多。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對於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師資、教材、教學保障、我國內急需而總體辦學力量不足的專業,或是符合國內教育事業特定需要的專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準,國內具備相應資格的教育機構與國外教育機構合作舉辦該專業,可以授予國外學位;參照這一模式,內地高校與 港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合作辦學,經核準,也可以授予 港特別行政區學位。
為維持國內正常的高等教育辦學秩序,在審批項目的同時,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加強了對在辦項目的檢查和管理。從去年年底開始,啟動了對在辦項目的評估工作,以完善相關政策,進一步規範授予境外學位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和管理。
另一方面,針對社會上一些機構和組織,尤其是一些不具備開展研究生教育資格的機構,與境外機構舉辦所謂“學位課程班”、“研究生班”等各類項目,有意模糊辦學的非學位、非學歷培訓性質,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批,擅自在辦學活動中變相授予學位的情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嚴格確定並劃分了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非學位項目與授予學位項目界限,規定並反復重申:舉辦授予境外學位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方教育機構必須已經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權;凡經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如向學員頒授境外學位,必須按規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未經核準,合作辦學項目不得授予境外學位,已經授予的學位,國家不予承認。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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