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日報3月28日報道:最近,一個已保守半年多的秘密被披露出來:去年7月,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長征醫院曾成功地為兩名尿毒癥患者實施了腎髒移植術。
腎移植並非什麼新鮮事,關鍵在於,這兩例手術所用腎髒,來自被捐獻的一位腦死亡者體內,而捐獻時他的心髒仍在跳動。
在我國,腦死亡並未作為人的死亡標準寫進法律。這意味著,手術者將冒“從一個未被本國法律認定死亡的人體內取出髒器”的風險。
今年2月底,一條消息悄悄在國內媒體上露面。報道稱,上海第二軍醫大學長征醫院“最近”開展了中國首例由“腦死亡者捐髒器”的腎移植手術。報道同時說,腦死亡者的遺體是在2000年7月由其親屬自願捐給醫院的,而且,接受腦死亡者腎髒的患者“半年來”身體恢復良好。
這條消息讀起來似乎沒有什麼特別之處,但仔細分析起來其中提到的“最近”和“半年來”,卻頗具意味。
據記者在上海長征醫院證實,這例有著特殊性質和意義的器官移植手術實際進行的時間為去年7月,醫院“經過慎重考慮”後,方於“最近”對媒體有意透露了這一消息。
一例手術為何在保守了半年多秘密之後纔向媒體透露?秘密公開的時間為何又選在此時?
於是記者決定對這例不尋常的手術進行追訪。
然而,記者欲解疑團的采訪遇到了始料不及的困難。先是在參與手術的醫生面前喫了“閉門羹”,原因是采訪未經宣傳部門的批準,而醫院宣傳科先是以此事“沒有什麼意思”為由婉言拒絕,後又以“前期向媒體粗略透露消息不夠慎重,繼續炒作會在社會上引起爭議,從而給醫院帶來壓力和麻煩”為由下逐客令。最後,他們又要求,可以向醫生了解醫療知識,但不要涉及半年前那次悄悄進行的腎移植手術的細節。
“中國還沒有把腦死亡作為人的死亡標準寫進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醫院利用腦死亡者的髒器進行器官移植可能被人認為是違法行為。你想,從一個沒有被本國法律認定死亡的人體內取出髒器,這意味著什麼?”
––長征醫院一位工作人員表達了這種憂慮的同時,也初步揭示出院方希望保守秘密的原因所在。
事件的大致經過
中國器官移植的發展史無疑會為謝海文–––一位普通的江西農村小伙兒寫下一筆,盡管這一筆的書寫推遲了半年之久。
去年7月26日,上海長征醫院醫教部突然接到一個電話,打電話的人是上海市某區一家中心醫院的醫生,他說:一個名叫謝海文的外地年輕人死了,是腦死亡,家屬同意捐獻遺體,你們要不要用他來做器官移植?
不到20歲的謝海文是在一建築工地打工時,從6米多高的腳手架上摔下來的,腦部嚴重受傷,在全力搶救兩天以後,醫生告訴謝海文從外地趕來的父親和舅舅,他已經腦死亡,再怎麼搶救也不可能活過來了。
長征醫院泌尿外科、腎髒移植中心副主任朱有華很快聽到了同樣的詢問。
“要,一定要!”他感到一陣興奮。要知道泌尿外科正有上百名嚴重的腎病患者在等待健康的腎進行移植手術。如果電話所說的情況屬實,可能會使兩名患者獲得第二次生命。
但事情並非那麼簡單,盡管美國等國家已從法律上承認腦死亡是人死亡的標準,但中國的法律在人的死亡標準規定上還處在空白的階段。腦死亡的謝海文在中國能被認為是死亡嗎?取出他的腎髒做移植合適嗎?
然而,謝海文帶給長征醫院腎移植中心醫生們的誘惑是那麼的強烈。多年來,這家全國開展腎移植手術例數最多的醫院一直是從“心死”(心跳、呼吸停止)者的尸體身上獲取腎髒,而科學告訴他們,作為髒器移植的供體,腦死亡者比心髒死亡者有著無法比擬的優越性。
這是因為,腦死亡者的心髒仍然在跳動,使各髒器的血液供應得以維持,在及時施行人工呼吸和給氧的條件下,各髒器組織不會像心死者那樣發生缺血、缺氧,作為供體,這些髒器組織有著較強的活力,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決條件。
此外,腦死亡大多是由意外事故引起的,死者生前往往身體健康,髒器功能多數是良好的。據歐洲一移植中心報告,來自腦死亡者的供腎,病人移植後存活期長,遠期治愈率高。
在中國,還沒有出現過一例由腦死亡者供髒器的移植手術,而此時,謝海文就在苦等腎源的醫生和患者面前,敢要嗎?
請示,請示,再請示。
救死扶傷的責任感最終讓長征醫院主管器官移植的領導和醫生們決定第一個去“喫螃蟹”,盡管喫下去的“螃蟹”將來很可能會扎人。
去接謝海文的救護車衝出長征醫院的大門,坐在車內的王亞偉醫師肩負著兩個責任:一、保證謝海文通過呼吸機維持呼吸;二、利用藥物維持謝海文的適當血壓。
在長征醫院腎移植中心。腦外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的專家被迅速召集在一起,對於即將開展的腎移植手術,院方告誡所有參與人員:保密,一定要保密!
長期以來,心跳、呼吸停止一直是醫學上診斷死亡的標準。1968年美國哈佛醫學院率先公布了腦死亡標準,確定不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的人是死人,包括腦干功能在內的所有腦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之後,“腦死亡”這一概念愈來愈受到人們的注意,並逐漸被人們所接受。目前,已有包括美國在內的14個國家立有正式的法律條文,承認腦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據。這些國家對腦死亡者有明確規定,即在排除病人處於低溫或中樞神經繫統抑制藥物的影響的前提下,自主呼吸停止,經醫院搶救觀察至少1小時(應用人工呼吸者,停用呼吸器後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沒有自動或繼發於疼痛刺激的活動,雙側瞳孔擴大、固定,無任何神經反射活動,腦電圖顯示腦電波消失或呈水平線,所有上述狀況在24小時內無變化,雖然心髒在跳動,就可宣布死亡。
搶救中的謝海文正符合以上標準。
如果不是謝海文的舅舅懂得一些醫療知識,他的父親怎麼也不相信醫生的話。兒子的心髒明明還在跳動,在呼吸機的幫助下他還在不停地呼吸,怎麼就沒救了呢?
王亞偉醫生並沒有將遺體的用途告訴謝海文絕望而悲痛的父親。他充滿敬意地和謝海文的父親、舅舅談了話,慎重地請他們寫下了遺體自願捐獻書:“謝海文因外傷致腦死亡,死者家屬願意無償將遺體捐獻給上海長征醫院,供醫療科研事業。”並按上手印。
轉到長征醫院的謝海文經過了又一次繫統的會診檢查。主持檢查的分別是醫院腦外科、神經外科、神經內科的主任和教授,所有結果顯示:謝海文符合國際通行的腦死亡標準。
醫生們在各種檢查報告單上簽了名。
腎移植手術於2000年7月27日進行。經過配型,江蘇和上海兩名中年尿毒癥患者適合移植謝海文的腎髒,在此之前,他們已在焦急等待腎源中熬過了半年的時間。
從會診檢查到手術結束,長征醫院用攝像機完整地記錄了整個過程。這些錄像帶和遺體捐獻書以及檢查報告單一樣,是院方為將來可能出現的麻煩而保存的證據。但秘密手術還是很快走漏了風聲。
再次引發死亡標準爭議
朱有華教授在手術的第二天就接到了一個匿名電話。打電話的人自稱在上海市某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
匿名電話警告朱有華:用腦死亡者謝海文的腎髒作移植手術是違法的。
打電話的人問:在法律沒有認可腦死亡為人死亡標準的前提下,長征醫院這樣做,經過了哪些主管部門的批準?
在“腦死亡是死亡標準”與“心死是死亡標準”兩種爭議觀點中,參與了謝海文腎髒摘除術的朱有華無疑是贊成前者的。
幾乎從有人類以來,都是將心跳和呼吸停止作為死亡的確切無疑的征像,但現代科學的發展以及不斷發生的事實,都在證明心跳和呼吸停止並不是判斷死亡的絕對可靠的標準。
1919年10月27日,吞服了中樞抑制劑的德國護士娜•布朗,在心跳、呼吸“消失”之後,經一繫列檢查確定為死亡,但入棺14小時後,警察在揭開棺蓋,進行例行的尸體照相時發現,“死者”咽喉部有輕微活動,立即送去搶救,最終復蘇成功。
現在人工低溫醫學實驗證明,某些動物在體溫下降到5∼6攝氏度、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若干小時後,經過復溫,一切生命活動都可以完全恢復。
朱有華說,腦的功能狀態纔是死亡的一個更為可靠而根本的確認指征。腦死亡一般都發生在心髒停搏之前,這時人的大腦皮層和腦干的神經細胞都已經死亡,死亡的神經細胞是肯定不能復活的。有些人對腦已經死亡、但心髒還在跳動的現像無法理解,這是因為心髒雖然也受大腦的支配和調節,但它又是一個自主性較強的髒器,擁有一套獨立的指揮心肌收縮舒張的起搏、傳導繫統,所以腦死亡之後,在接受人工呼吸等支持的情況下,心髒仍能跳動,並保持全身的血液循環。但由於大腦已無法復蘇,對生命來說心跳已無意義。
國內反對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理論的人,常舉的例子是某植物人在醫生的精心治療和親屬親情感召下,若干年後又能說話了。對此朱有華教授說,腦死亡和植物人不能混為一談,實際上,植物人隻是大腦皮層細胞死亡,他(她)還有腦電波活動,能夠自主呼吸,能睡覺,給他(她)喂食東西,還可以消化,而腦死亡是什麼都沒有了,神經繫統也沒有了。
然而,匿名電話還是讓朱有華感到了很大壓力。
一個星期後,朱有華打電話將謝海文的事情告訴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器官移植創始人之一、著名醫學專家裘法祖教授。
裘教授聽後連聲贊嘆:“你們做得好!”
曾組織編寫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法和我國腦死亡法標準兩個草案的裘法祖勸朱有華不要擔心,他說,長征醫院這一舉動實際上有力地推進了我國器官移植發展的進程。
朱有華又問:“現在能不能把手術情況向社會公開?”
裘教授沉吟半晌,說:“再等等吧!”
為何選在2月公開消息
今年2月下旬,朱有華向上海的媒體公開了移植謝海文器官的秘密。
此時,距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召開的時間不足10天。
“我選擇這個時間是有目的的。”朱有華說。自從1978年以來,朱有華就從事腎髒移植方面的基礎和臨床研究,在長征醫院作為學科帶頭人開展腎移植手術2000餘例,在全國位居前列,但他一直為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心懷憂慮。
在我國,有150萬的尿毒癥患者,而每年全國僅能做兩三千例的腎移植。由於腎髒來源缺乏,大量需要做手術的人隻好通過不停地透析維持生命。據統計,每年每百萬人口因慢性腎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在100人左右,且多為青壯年。
由於腦死亡的概念沒有在法律和醫學上得到認可,我國有限的腎移植手術的腎髒都來源於無心跳的尸體供體。這類供體的主要缺陷是血液循環停止時間太久,髒器缺血時間長,容易造成嚴重的損傷,移植成功的概率較小。
朱有華說,目前,在我國仍以心跳停搏和呼吸停止作為臨床人體死亡的標準,因此許多已經腦死亡的病人仍然在進行長時間的無效搶救。如果在我國能將國際上通用的“腦死亡就等於機體整體死亡”的概念獲得法律的承認,將腦死亡者作為器官移植的來源,我國將有千千萬萬的病人可以獲得新生。
但死亡問題承載著國人幾千年的文化,真正接受腦死亡的概念又談何容易。
1998年秋,北京同仁醫院有一個腦死亡者,其家屬同意捐獻器官,告訴以腎移植手術而聞名的朝陽醫院,但因為沒有施行腦死亡法,醫院院長不敢擅自作主,幾經請示,最後手術還是沒有做成。
確實,值得擔心的問題很多:家屬是不是真正願意?家屬同意,兒子同意嗎?女兒同意嗎?中國還沒在法律上制定腦死亡的標準,家屬將來不服醫院的診斷,會不會打官司?
考慮到諸多因素,盡管醫院很想要器官,很多患者也在等待換腎,但最後還是放棄。
我國醫學界最早提出腦死亡問題是在1988年。1999年5月,中國器官移植發展基金會和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中國醫學》雜志編輯部委員會在武漢召開了全國器官移植法律問題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在查閱了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器官移植的法律文本和腦死亡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器官移植法(草案)和腦死亡標準及實施辦法(草案)。
這兩個草案報送到國家衛生部後,衛生部醫政司一位官員向媒體透露,死亡標準的確定關繫到人的基本權利,步入立法程序還有相當復雜的工作要做,中國暫時還不宜將腦死亡作為死亡的標準。
“但願謝海文事件能夠使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關注腦死亡在我國的立法問題。”朱有華說,這就是他選擇此時公開秘密的原因。
當然,朱有華也知道,為腦死亡立法有難度,需要時間,也需要人們在不斷的呼吁中耐心等待。
但朱有華相信,法律應該推動社會前進。 (作者 王麗 選稿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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