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3月29日消息:一名17歲少女在男友住處吸毒身亡,父母悲痛之餘將女兒的男友等人告上法庭,索賠10.1萬元。徐彙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及死者對這一悲劇的發生均負有責任,故於近日一審判令兩被告賠償少女父母喪葬費、救護車費等1500餘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
據解放日報報道,少女王某童年時親生父母離異,父親後來再婚,她隨父親和繼母組成了新家庭。她原是本市中西旅遊職校的學生,後因無心讀書而輟學,並且早早地跟比她大11歲的無業人員唐國峰談起了戀愛,經常徹夜不歸。
去年4月11日晚,小王隨唐國峰及其朋友李永明等人,在唐的住處玩樂。次日凌晨2時許,王為過毒癮,在手臂上注射了一針海洛因,此後便與唐國峰雙雙進入夢鄉。至當日中午,唐國峰發現女友昏睡不醒,臉色發青、嘴唇發紫,連忙和李永明一起撥打“120”急救電話,但為時已晚。經法醫鋻定,王某是因海洛因中毒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事後,小王的父母多次與唐國峰、李永明交涉無果,於是生父、繼母和生母三人作為共同原告起訴到法院,向唐國峰、李永明索賠鋻定費、尸體保存費、喪葬費、撫養費共8.1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庭審中,原告提供的最重要的證據,是一份唐、李兩人在事發後所作的筆錄,筆錄中兩人承認海洛因是他們購買並提供給小王的。
原告訴稱,唐國峰以談戀愛為名,使尚未成年的女兒脫離原告監護。且唐、李兩人提供並為女兒注射了毒品,致其死亡,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則辯稱,那份筆錄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寫的,其實他倆既未向小王提供毒品,更沒有幫她注射,是她自己在手臂上注射的。兩被告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繫未成年人,三原告作為監護人未盡到教育監管之責,沒有及時預防和制止她早戀、吸毒等不良和違法行為,三原告是有過錯的,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唐國峰明知王某繫未成年人而與其建立戀愛關繫,容留她在家裡過夜、吸毒,毒品又是由兩被告購買,因此兩被告對王的死亡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死者王某平時沒能遵紀守法,最終吸毒致死,本身也有一定的過錯。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作者 侯榮康 朱泳武 編輯 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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