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3653月29日報道:“七號別墅”與劉春洋的故事,已經被極其廣泛地傳播了。許多報道甚至冠之以“第一”的標題,相信媒體的這種渲染與“七號別墅”所處的城市––北京,同時“七號別墅”所接待的客人––相當級別的官員有關。記者再次進入對這一案件的采訪,關注點正是“相當級別的官員”,他們僅僅是買性而已?
此案的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天民對此案仍然記憶清晰。他注意到在庭審的時候,案件主犯、也即賣淫的組織者劉春洋神情自若,偶爾還低頭嬉笑兩聲。李非常直接地評價說,“這完全是江湖作派。”在判決結果宣布的時刻(劉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還注意到,劉春洋表現的竟十分高興,她甚至還向審判長,也即李天民鞠躬,以表示自己的情緒。這多少令審判長李天民疑惑。據劉事後說,她原以為非被馬上致以死罪不可。
在李看來,劉春洋極其聰明。在審理的過程中,劉春洋曾給審判長寫過一封文通句順、邏輯嚴密的告發信,以圖說明“七號別墅”另有幕後老板,她隻不過是被脅迫而已。雖然後來查實並無此事,但劉表現出來的計謀仍足以令人驚詫。
在審判長那裡有許多這樣未經披露的事實,隻是由於審判注重的是劉春洋犯罪事實,而進入“七號別墅”的各級官員,不特在法庭注意範圍之內。因此,記者對此案的深究,沒有辦法落實。這是記者的困惑。我們力圖尋找到可以能夠納入“性賄賂罪”範疇的案件。但是,這種努力,沒有得到有價值的回報。
我們發現,在各家對“性賄賂罪”的爭議中,反而忘記了對它本身的清晰定義,現在,我們隻能姑且把以下這些案例中出現的性以及賄賂的某些特征,作為考察這個罪名是否成立的樣本,但我們確信,這困惑恐怕不是外行人的困惑。
名牌大學?高材生?
這位生於1971年的七號別墅女主人劉春洋,在案發後的民間傳說裡無形中被誇大和傳奇化,因為最初的由北京市檢察院宣傳部門發出的通稿中聲稱她畢業於一所名牌大學,不久就被演繹成為北京大學本科畢業生,記者通過查看她的簡歷纔知道她是東北一所工科學校的畢業生,畢業以後很快涉足色情業並成為其中的佼佼者,先是當按摩小姐,後來因為出色的領導纔能出任領班,手中掌握了一本“花名冊”和京城各色高官富商的客源。她干練而且工於心計,不信任任何人,包括她的副手張芳菁,比如為了讓張相信七號別墅另有幕後老板,她請來一位遠房親戚當“托兒”,出面跟張見面。她還把自己的親妹妹劉春萍也帶到七號別墅當小姐。那些小姐說劉春洋“挺黑的”,比如她們穿了件比較好的衣服,她就要人家脫下來給她試穿,然後就穿走了,還不時地要那手下給她上供。七號別墅還經常召開全體會議,內容一般是要求大家講究衛生,尊重客人。
一般而言,“七號別墅”每天晚上八點前後是高檔車進入最多的時候,十一點以後,高檔車陸續離去,十二點左右,“模特們”坐上班車回各自住處,女主人劉春洋忙消停後通常自己駕車離開,她們從不在別墅內過夜,劉春洋在朝陽區花家地另外租了一套簡單的兩居室,和在別墅當服務生的表弟馮軍住在一起。當時北辰花園租售出去的別墅並不多,住戶比較少,燈火寥落,所以七號別墅顯得格外招搖。
事實上,根據法院事後調查,劉春洋沒有任何驚人的背景,她向她曾在他手下當的前任老板齊建明偽稱七號別墅屬於長春市長的產業,也僅僅是無稽之談,她敢於冒這麼大風險完全是憑著自信和大膽,用主審這一案件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李天民的話來說,就是:“如果她不走上這歪路,恐怕會是一位傑出的女職業經理人。”
多數是回頭客
1999年5月,七號別墅被附近居民懷疑為性服務場所,向北京市公安局舉報,6月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十三處包圍七號別墅,當時劉春洋不在現場,隻有張芳菁跟她手下的8名小姐、2個服務生還有司機等後勤人員在,逮捕的30餘人中,除此之外,就是這裡的客人,多數是“回頭客”。
當日在場的客人中,最高職位是安徽省政府電力局的一位副局長,跟該省一家工廠籌建處主任來京向有關部門彙報工作,七號別墅案發生當晚,不得不連夜從安徽再調來另一位副廳長,參加次日務必舉行的彙報會。另外有北京某區一行政執行單位的兩名干部,他們下到轄區檢查工作時,由地主出面請客,還有一位外貿公司的經理,先後六次來過這裡,不巧那天又來了。另外,還有一燕山石化公司工會的主席和司機一起被扣留。
劉春洋得知消息後,為了躲開北京火車站警方可能設下的盤查,馬上駕車趕往天津,從那裡登上了回吉林老家的火車,但是剛剛住進旅館,不及回家就被當地警方抓住。
之後,北京市公安局十三處的干警們在七號別墅蹲守了將近兩周,由一位女警負責接電話,當對方問到是否營業時,她告訴他們一切如故歡迎光臨。別墅保安也面不改色地放行,唯一不同的是從那天起,劉春洋和張芳菁再也沒有出門迎客,但是,多數來客忽略了這個細節。到6月中旬警方收隊為止,共逮捕了約56位客人。
“七號特色”
“七號別墅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沒有任何掩護手段。”主審這個七號別墅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李天民介紹說:“不像一般歌廳、發廊或洗浴中心等有別的服務業做幌子,它純屬於一個性服務場所,用舊社會的話來說是個‘窯子',就是個妓院。”無獨有偶,當時見諸報端關於七號別墅的簡短消息中也曾重新啟用過“妓院”這個被歷史注銷的名詞。
關於七號別墅的客人們,李天民認為:“這些人基本都是掌權的,我估計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公款消費,因為七號別墅內記錄消費收入狀況的很多單據都銷毀了,沒有帳,當時就隻有從劉春洋的庫房裡翻查出兩張帳頁來,5月29、30兩天,收入是10萬元,一天5.3萬,另一天4.7萬,一般的找一個小姐1100元,過後小姐跟老板劉春洋各得550元,別墅裡的服務花樣比較多,還有‘雙飛'(同一客人找兩個小姐)、冰火、波推等。所以,如果收入是日收入達到5.3萬的話,起碼當天有50個客人。”但是這些人,特別是付錢的是誰,很難有證據,他們通常用的簡單的某先生為記號,整個是一筆糊塗帳。
這些客人基本被處於行政處罰,至少雙開,並勞教三個月到一年不等,名聲敗落,政治前程無從談起。可以說,正是七號別墅毀了他們。
從1999年3月18號開業到6月2號,除了其中嚴打期間休業5天外,七號別墅接待了600人次的客人,他們的慷慨讓劉春洋不僅收回了房租等成本,所獲絕對不在少數,在那裡的小姐工作不到三個月,據說最高收入有十幾萬的。他們一般支付現金,偶爾也支付單位支票,每隔一段時間,就由範少峰把支票拿到劉春洋的前老板齊建明那裡換成現金,齊從中收取10%的勞務費,這些支票基本屬公款。
結局
因為劉春洋在初審過程中造了很多迷霧,比如給審判長寫了一封長達四頁、文從字順,邏輯嚴密的告發信,以圖說明齊建明為七號別墅的幕後老板,並說他以黑社會手段脅迫她搞七號別墅,以逼迫她歸還她辭退在齊開設的祥瑞娛樂城時的領班職位時,所欠下的20萬元違約金。導致警方浪費了很多時間在審訊齊建明上,所以,當那些被處罰的客人都差不多都出來了,七號別墅的案子纔轉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候審。
2000年6月9日,初審判決劉春洋、張芳菁構成組織賣淫罪,劉春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芳菁被判處無期徒刑,後因為檢查出懷有身孕被赦免。範少峰、馮軍等因為脅助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十年以內徒刑。
李天民記得在庭審當日,劉春洋神情自若,偶爾還低頭嬉笑兩聲,完全是江湖做派,判決結果下來後,她很高興,向審判長鞠了三躬。她事後說,她原以為非被馬上致以死罪不可。因為在她之前,曾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過的一個類似的組織、脅迫賣淫案,主犯馬應蘭(注:化名)最後被判了死刑,劉春洋必然也耳聞過。 (作者 巫昂 選稿 趙師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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