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8月19日消息:我國加入WTO後,如果與貿易國發生爭端,怎麼辦?8月15日至17日,國內60多位專家彙集滬上,圍繞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深入的研討–––解決靠機制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室主任顧經儀:在各國實際運作中,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相互貿易爭端的最有效途徑。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經過多方協商而制訂的法律制度。在整個WTO法律制度的框架中,爭端解決機制是一項重要的制度。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在“關貿”爭端解決機制運行近半個世紀實踐基礎上繼承和不斷發展而來的。它強調通過磋商就產生的爭端找到共同滿意的解決方法。而在磋商無法解決時,可由締約方全體處理和研究此事項,並可提出或酌情作出裁決。如需要的話,還可授權有關締約方采取報復行動。
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明確界定為4個階段。第一階段:磋商。爭端當事方都必須先進行磋商,最長可達60天。第二階段:專家組。如果磋商失敗,起訴國可請求設立專家組。專家組報告通常在6個月內提交,在緊急案件中,期限可縮短為3個月。第三階段:上訴。任何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就專家組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報告一般應在60天–90天提交爭端解決機構,機構必須在30天內接受或否決上訴報告。第四階段:裁決後的三種情況。1、履行。2、提供補償。3、授權報復。
不怕打官司
華中師範大學法律繫陳業宏文傑:入世後,我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貿易爭端會非常頻繁。有了WTO爭端解決機制,還需要我們有一個積極應訴的心理準備。
第一,不要怕打國際經貿官司。入世後,不僅同我國早有經貿往來的外商會擴大經濟貿易活動,而且那些還沒有同我國進行經貿往來的外商也會積極來做生意,並且數量會越來越多,規模會越來越大;與此同時,我國企業甚至公民個人也會走出國門,發展或擴大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這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大量經濟糾紛,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國際官司。
第二,不要老是“被動挨打”。長期以來,一旦發生國際經貿糾紛,我國不少企業害怕打官司,被動應訴的多,主動申訴的少。入世後,面對其他成員國違反WTO協定對我國的歧視性經濟貿易待遇,我們應當積極申訴。同時,國內的企業不應消極等待政府部門的動作。國際經濟貿易爭端實質上是兩國企業間的利益衝突,政府的申訴、應訴和實踐活動都是為了維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因此,企業不能隻等待,而應積極地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訴,形成一股合力,爭取申訴成功。
報復要適度
蘇州大學法學院陳立虎: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之風盛行,國家之間貿易爭端層出不窮,由此產生的貿易報復與反報復屢有發生。
我國對外貿易往來中也不乏其例,如1995年中美知識產權爭端、1999年中韓大蒜爭端和最近的中日爭端等。但先前的報復多為一國單方發起的單邊報復。而WTO法律中的報復制度是一種應經多邊授權和多邊監控的報復,其內涵是如作為爭端當事方的一成員方沒有自動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決,也未對受害方成員提供相應補償,受害的成員方經爭端解決機構批準,在差別待遇基礎上,暫停實施減讓(如課征超過關稅承諾表所規定的關稅)或暫停履行有關協定下的義務(如實施數量限制)。
WTO爭端機制中的報復,有著頗為嚴格的程序。由於一國報復能力的大小是與該國在受報復國進出口貿易中所占份額成正比的,所以這種報復制度可能隻對貿易大國有利,對弱國來說,即使被授權報復,恐怕也難以構成對大國的對抗影響。
對於爭端雙方而言,報復是對抗行為,也是自殘行為,會造成兩敗俱傷,可能引起報復與反報復的惡性循環,引發國家之間的貿易戰。因此,在爭端解決過程中,應謹慎節制地運用貿易報復措施。 選稿:邱曙東 來源:勞動報 作者:吳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