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