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