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县孕妇魏建琦到新平县医院分娩,就在胎儿露头之际,接生医生李绍芬突发疾病晕倒,于第二天不治死亡。婴儿分娩中因窒息并发缺血性脑病于第三天死亡。事件发生后,魏建琦的丈夫张启军认为医院对婴儿的死亡负有责任,妻子在医院生产时受到了损害,遂将医院告上法庭。4月30日,新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县医院补偿原告张启发、魏建琦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张启军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医生死了新生儿也死了
1998年8月21日,张启军的妻子魏建琦住进了新平县医院妇产科的“温馨病房”待产,经产前严格检查:魏建琦身体健康,胎儿偏大,发育良好。8月26日下午6时,魏建琦出现临产症状被送进产房,产房内,妇产科主治医师李绍芬负责接生,另有一名医生张鸿慧和一名护士罗崇仙协助接生。产妇分娩初期比较顺利,就在胎儿露头之际,李绍芬医生突然昏倒在地,不省人事。罕见的意外情况使得产房内出现混乱。这时有人忙着将李医生抬到一边,又有人去打电话求救,直到该院内科医生赶到对李实施了急救措施。此时,由于长时间的折腾,魏建琦已全身乏力,在另外医生的帮助下勉强产下已露头多时重4000克的男婴,胎儿因宫内窘迫窒息已奄奄一息。医生立即对新生儿采取了急救措施,男婴恢复了浅表呼吸,第二天李绍芬因高血压并发脑溢血死亡,第三天,男婴也因医治无效而夭折。
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前后
男婴死亡后,张启军认为妻子魏建琦在分娩时由于出现意外情况,医护人员擅离岗位,忙于抢救昏倒的医生,将产妇弃之不顾,导致男婴长时间窒息并发疾病最终不治身亡,医院负有责任。遂向新平县卫生局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998年11月,新平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认为:魏建琦在住院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出现诊疗护理过失;当班医生李绍芬因骤发高血压脑出血昏倒在产房内,助手随即到值班室打电话告知其他医生后即返回产房。对这罕见的突发情况,分娩的正常操作程序出现短暂中断,不是医务人员主观因素造成,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启军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1999年12月,玉溪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称:一、该次诊治过程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原则性的医疗缺陷;二、新生儿出现窒息与分娩方式和过程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在李绍芬医生突发疾病昏倒后,接生的另一位医生虽因抢救李医生离开过产妇,但助产士仍然坚持在产床旁助产,且从李医生突然昏倒到娩出胎儿的时间间隔仅20分钟,产程未人为中断,产科在接生过程中不存在脱岗现象;四、新平县医院在处理善后工作中方式方法欠妥,但发生于医疗过程之后,对纠纷后果无影响,玉溪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争讼焦点各执一词
2000年11月7日,张启军认为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无法为自己讨回说法,便一纸诉状将新平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新平县法院判令县医院赔偿男婴死亡补偿费14635元,丧葬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1年1月12日,新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被告方是否脱岗;被告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诊疗处治不当;新生儿死亡是否与被告诊疗处治有无关系成了争讼焦点。原告说:当李绍芬昏倒后,产房内的两名医护人员即离产房,那位产科医生到办公室打电话通知内科医生,护士则到医院办公室汇报,过了一段时间,那位医生才尾随内科医生回到产房内,那位护士不知何时尾随医院领导来到产房,未见其他产科医生来,在那位产科医生协助下,张启军把昏迷多时的李绍芬抱到抢救室后回到产房时,产房内只有魏的亲属及另一名产妇的母亲在产妇旁照护,没有一名医护人员在旁。当时,魏建琦已不能言语,痛苦不堪不停抽搐,胎儿仍然只是露头,情况万分紧急。张启军到抢救室,看到那位当班的产科医生正对昏迷中的李医生进行人工呼吸,内科医生在旁诊断,那位当班的护士则在一旁站着,在他的哀求下,两位当班的产科医护人员才回到产房,在长时间的折腾下,魏建琦已全身乏力,任由医生摆弄,露头多时的婴儿被强行产下后已奄奄一息,于8月28日下午不治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有恃无恐,态度极为蛮横。
但医院方的说法却与原告方说法截然相反。辩称:李绍芬晕倒后护士罗崇仙自始至终都在产妇身边,直到胎儿娩出并救新生儿。在魏建琦分娩过程中不存在脱岗问题。另外,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是产科常见并发症,其发病原因与脐带绕颈等因素有关,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可发生在产程中的任何一个时期,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多是急性胎儿宫内窘迫的延续,与分娩方式和过程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引起的新生儿死亡是医疗意外死亡,不是医务人员人为造成,有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等为证,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质证中,张启军提交了证据和证词证明新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启封原始病历就作出了鉴定结论。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中有这样记载:“患者家属对此鉴定结论不服,于1999年10月25日正式向玉溪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在新平县卫生局关于同意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新卫字(1998)26号文件中,即有这样一段文字:“双方对此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诉,视为认可。”该文件是1998年11月23日产生的。这样,玉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因为超期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张启军告诉记者:他面对的不是一般的被告,而是一个强大的卫生系统,但他会收集证据,依靠法律抗争到底。
一审判决谁输谁赢?
新平县法院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后弄清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又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医疗纠纷重新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鉴定分析认为:1、新生儿出生后诊治过程中医院方没有诊疗处治不当;2、医院在诊疗处治过程中不存在脱岗问题;3、医疗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第一是对胎儿体重估计误差偏大,导致胎儿助产困难。第二是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没有给产妇吸氧。第三应加速分娩,但却历时1小时15分,导致胎儿窒息;4、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有一定关系,但应考虑到基层医院诊疗水平的局限性和医生在接生过程中突然昏倒等意外因素的影响。
结论:1、新平医院在诊疗处治过程中不存在脱岗问题;2、新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诊疗处治不当的情况,但与新生儿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3、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诊疗水平的局限有一定关系。
4月30日,新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由被告补偿原告张启军、魏建琦5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启军、魏建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新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启军感到出乎意料,不讨还公道誓不罢休的夫妻俩决心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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