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24日消息:香港特区立法会今天通过《2001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提升到港旅行代理商的服务水平,维护香港好客的美誉。
根据新通过的条例,所有到港旅行代理商必须与外游旅行代理商一样,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领牌照。由于到港旅行代理商获发牌的条件包括必须为香港旅游业议会的成员,所以代理商须遵守议会的专业守则及指令,受到议会的规管。
新的条例于立法会通过后约6个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