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25日消息:香港特区立法会昨天通过了《2001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提升到港旅行代理商的服务水平,维护香港好客的美誉。
根据新通过的条例,所有到港旅行代理商必须与外游旅行代理商一样,向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领牌照;到港旅行代理商获发牌的条件包括必须是香港旅游业议会的成员,须遵守议会的专业守则及指令,因此受到议会的规管。
新的条例于立法会通过后约6个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