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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没领结婚证 "妻子"无权索要丧葬费
2002年4月26日 01:44

东方网4月26日消息:丈夫车祸身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提出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偿的主张本无可厚非,但日前,青浦法院在调查核实后,还是驳回了“妻子”的主张。原因是这对“夫妇”没经过法定的婚姻登记,因此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丈夫朱某是安徽来沪人员,在青浦一家厨房家具公司工作。2000年11月6日,朱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外出,途中和一辆小货车相撞,朱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认定,朱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后经调解,朱某家属和小货车驾驶员达成协议,由小货车驾驶员按40%的比例偿付给朱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朱某的“妻子”徐某认为,朱某是在上班时间出事的,所以又向家具公司提出工伤补偿的要求,并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今年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家具公司承担死亡抚恤金、医药费及丧葬费近3万元。然而,家具公司在接到裁定书后坚持认为朱某的死并非工伤,双方为此闹上了法院。

谁知,法院受理此案后竟意外地发现,尽管徐某和朱某从1999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第二年生下一子,可徐某却不能提供结婚证。询问之下,才知道他们根本没去民政部门进行过结婚登记。虽然徐某一再强调她和朱某是事实夫妻,并拿出了家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法院认为,按现行法律,没有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使认定朱某车祸身亡属工伤,有资格提诉讼请求的也应是朱某父母,而非徐某。最后,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效。

编辑:周湘  来源:劳动报 作者: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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