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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报道:连日来,香港立法会议员刘慧卿鼓吹“台独”言行,遭到了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强烈谴责和批判。然而,刘慧卿却不思悔改,负隅顽抗,公然辩称她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并且蓄意挑衅来自外界的投诉和批评。刘的所作所为再次激起内地和香港民众的公愤。
笔者注意到,刘慧卿把“言论自由”当作自己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似乎无可指责,对外很有欺骗性。那么,刘慧卿所讲的“言论自由”是不是法律上的“言论自由”呢?刘是在追求“言论自由”,还是追求法外特权?笔者学习研究法律20年,依我看,刘慧卿所称的“言论自由”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她所追求的并不是法治国家的“言论自由”,而是“绝对化”的“言论自由”,这种“言论自由”自有法律以来就不曾存在过。更准确地讲,刘慧卿所称的“言论自由”实质上就是“法外特权”。
无需引经据典,凡是懂点法律的人都清楚,任何自由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即使在被世界公认的法治程度最为发达的美国,其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今年海湾战争期间美国当局对战争新闻报道的管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是国际人权法规也肯定了国家可以为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言论自由,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普遍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是世界法治通例。因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最基本的出发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区各级官员规定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其中维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遵守基本法是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内的香港特区政府官员的首要义务。刘慧卿的“台独”和“港独”言行已经明显违背了她应负的法定义务,她的所谓“言论自由”是突破法律底线的自由,在任何法治社会都是无法容忍的。她的“言论自由”完全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追求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刘慧卿的狡辩完全是一种“法盲”行为。
即使退一步,从政治契约意义上讲,刘慧卿也是一个没有诚信、不守诺言的“政治流氓”。我们姑且可以把基本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当作政治活动中的“要约”,把特区政府官员宣誓就职当作政治活动中的“承诺”,那么,一旦宣誓就意味着官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区政府之间达成“政治契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违背诺言,破坏契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刘慧卿却不顾自己的庄严宣誓,违背政治诺言,理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
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刘慧卿的所谓“言论自由”说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无法推卸应负的法律和政治责任。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她决不会允许任何一个人享有法外特权,刘慧卿当然不能例外。我们高兴地看到,连日来不仅有许多善良、正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香港市民向立法会秘书处及主席范徐丽泰投诉,要求严肃跟进刘慧卿涉嫌发假誓的事件,追究其责任,立法会议员也拟动议在即将复会的立法会议上谴责刘慧卿的“台独”言行及“发假誓”罪行,警方也已立案调查刘慧卿的“台独”言行。
分裂祖国不得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刘慧卿决不能享有法外特权,她应该也必然会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价。
(作者: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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