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阳尊老节之前,从电视中看到一条社会新闻,一位古稀老太,因家中6个子女将她当皮球踢来踢去,竟被迫栖身于居委,靠里委干部照料生活,晚景十分凄凉。
毫无疑问,那些不赡养、照顾她的子女,肯定个个都有充足的“理由”,但是,把亲身母亲推向社会就是对的吗?人们常说,骨肉之亲,是世界上最不能分割的亲情,当初,母亲的十月怀胎、哺育之恩,难道这些子女竟全忘了?再说,他们现在也都是有子女的人,设身处地,将来,他们也愿意受老母那样被子女遗弃在社会上之苦吗?
由于这件事被电视曝光,我相信这位老太的问题有可能会获得解决。但是,类似的情况在今天的社会上不知又有多少,毫无疑问,敬老爱幼的问题,不可能全靠媒体来帮助解决,而是应该从法制上给予保障,而制定一部《家庭伦理法》,也许不失为社会的一种选择。
中国古代的道德和法治是非常重视伦理建设的,当然主要是为了巩固封建的统治秩序,但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从孔子、孟子的学说,到许多皇帝的诏令、律条,基本上把封建伦理在道德和法制上建树了起来,其中尤其是孝,更是被强调到了极致,像汉文帝、汉景帝、晋武帝等皇帝都提出“以孝治天下”的口号,晋武帝甚至充许大臣先孝后忠(例如他对李密上《陈情表》的赐恩)。当然,皇帝们虽自己提倡孝为先,但因为利益的驱使,皇室父子喋血的事却经常发生,不过,对一般的臣下和老百姓,这种伦理法治的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权利却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解放以后,我们用社会主义文明制度代替了旧的封建制度,但原先封建伦理中的尊老爱幼内容,却在社会文明道德新风的建设中被继承了下来,不过,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例如往往为了政治或法治的目的,要求人们撇开亲情划清界线,从而淡化了孝、悌、仁、爱等伦理观念,再加上一些自私的本能,所以,一些老人在家庭得不到关爱。虽然各级政府强调把家庭中尊老爱幼列入文明道德建设内容,但是由于各种新的社会原因,遗弃老人、遗弃儿童(性别歧视中的女婴或先天残疾婴儿)的事还是时有发生,而兄弟姐妹之间为了争财产、推托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常常对簿公堂、打架斗殴,弄得形同陌路,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了威胁。因而,制定了一部《家庭伦理法》以规范人们在家庭、社会上的道德行为,实在是刻不容缓。
有人也许会说,约束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在《民法》、《刑法》等条款中已经有了,没有必要再新制定单独的法律。这当然不错,但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对家庭的许多违法行为,约束并不完全,例如对家庭暴力的治理,许多表现为行动上轻微的、精神上严重的行为,虽然当事人不能承受,但法律却无法伸出援手,帮助受害人惩治施虐者。《刑法》中的许多条文,惩治的是对所有人都合适的违法者,而不包括孝、悌、仁、爱的特定内容。而我国在古代,则在惩治刑事犯中,对不孝者、虐幼者常常以重罪或以特殊法律处治,这样,便能格外维护老、幼的特殊权利。当然,其惩治条文有的过分走极端,这是应该唾弃的。
关于《家庭伦理法》的内容,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的社会道德,即这个家庭必须是符合国家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文明风尚的社会肌体。二是要强调尊老,提倡孝行,对不肯赡养老人的子女,按各种轻重情节,应予相应的惩处。对遗弃、虐待甚至残害老人的,应予重处。三是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财的占有、分割、继承等,应予规定,对虐待行为应于惩处。四是对兄弟姐妹之间应提倡关爱。五是对婴幼儿的抚育义务,应有切实的条款保障,应重惩对伤残幼儿和性别歧视的遗弃行为。六是对造成他人家庭残缺、失和者,例如伤尽天良的拐卖人口行为(包括拐卖亲人)等,应予严厉打击,目前,拐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屡禁不绝,对家庭伦理秩序危害极大,但法律惩处却失之过宽,因而屡禁不止。
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我们所进行的是两个文明的建设,新型的家庭伦理秩序,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支柱之一,因此,加强大家庭伦理道德文明的建设,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局面,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也能提高人的素质。可以想见,一位公务员、一位党的干部,他(她)如果在家庭不孝敬老人,能指望他(她)热爱人民、真心去实现“三个代表”,为老百姓办事吗?能指望他(她)忠于党、忠于国家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