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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广电总局颁发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
这个总局令的规定十分具体详细,例如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还比如,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读了这个规定,深感广电总局切实尊重和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群众长期以来意见很大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作了认真的回应,作出细致的规矩,这无疑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践行与落实。
同时,从这个总局令也联想到,一个规范性的文件,一个涉及面广的规定,就应该具体实在,就应该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你看广电总局的这个规定,对广告播出的时间、比例、长度等,都有明明白白的说法。规定不得在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没有只是笼统地一笔带过,泛泛地提到“用餐时间”,而是把一日三餐的具体时间写上: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这不仅便于播出机构实施,而且也便于群众监督。对照我们以前的许多规定,大而化之的不少,空洞无物的不少,往往让人觉得模棱两可、雾里看花,结果是似有似无、稀里糊涂,规范难以建立,规定无法执行,规矩立不起来。所以,我们的各类各种文件多如牛毛,而能真正贯彻实行的有多少呢?当然其中有诸多因素,但文件的本身也确实产生许多问题。而让人不明不白的文件,岂非形同虚设,一纸废话?
因此,要么索性没有说法,也不做规矩,一旦要立规矩,就非要具体实在,明白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可。看看广电总局令,比照许多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悟出一些道理,学学做规矩的规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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