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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也"保险"?
作者:严宝康  编辑:娟子  来源:东方网 10月18日     2003年10月18日 11:14

先有杜康当年“觅遍千里溪山,独择黑白虎泉”之举,后有魏武帝曹操《短歌行》“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之句,不佞虽品不出酒之“清冽透明、柔润芳香、醇正甘美、回味悠长”的风味,却也并不反对饮酒。

只是有一天,看到一个醉汉喝了酒开车,兜起风来如君临天下,横行于大街之中,惊吓得鸡飞狗跳,这才感到,“酒能乱性”此言不假。车轮之下,非死即伤,美酒加汽车,一路上真不知要添多少冤魂!

忽然从报上看到,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一种“新鲜事物”曰:“酒后驾车险”,心里难以接受。“酒后驾车险”每份保费2000元。如果驾车者在酒后驾驶,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偿25万元。

推出这份保险的一个十分光鲜的理由是,为受害人考虑,以体现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的创新和以人为本的观念。但是这样的理由立得住脚吗?第三者即便能够“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他们也永远只是受害者,经济补偿不可能消弭他们的痛苦,不可能换回他们的健康和生命。“酒后驾车险”看上去为一部分受害人着想,却使更多具有酒后驾车不良嗜好的驾驶员放松了警惕,增加了酒后肇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产生了更多的受害者。

之所以有人去买“酒后驾车险”,其卖点就在于为投保人分担了民事责任,降低了违法成本,减轻了惩戒力度。《刑法》规定,造成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和主要责任且没有能力偿付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是说,如果酒后驾车者原来赔付能力较弱,上了这种附加险后,正好有能力开脱罪责。我真不明白,保险公司为何非要替“酒鬼”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不是一种恣意纵容吗?

再说,以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作为附加险的对象,它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既然“酒后驾车险”可设,那么“杀人越货险”、“故意伤害他人险”不是一样能设了吗?被告人不是也有可能家境贫寒无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吗?买了保险,不是也能让受害人得到保险金支付,而弥补损失吗?这是在蛊惑人心:“买一份保险吧,没准你哪天杀人了呢!”

人的生命权是最可贵的,任何人没有擅自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如果酒仙司机“闻''险''起舞”,我等整天行走在大街上的平头百姓是否意味着要多买几份“人身意外事故保险”才罢休?阿弥陀佛,从今以后我们谁还敢出门上路?

俗话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一个贪杯者,不仅伤害的是他人,也伤害了他自己和亲人。司机同志倘真有心为他人考虑,还不如彻彻底底把酒戒了,免得酗酒犯事,也少花了这2000元一份的冤枉钱!如果喝酒为了写诗而非驾车,“酒肠堆曲蘖,诗思绕乾坤。”(杨乘《南徐春日怀古》)酒进入肠子以后,顾自在里面七绕八弯,左飞右旋,也无碍路人,诗就象打开的水龙头,哗哗啦啦地直往外流,那你就喝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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