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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模李素丽日前正式当上北京某家居企业的服务形象大使,改变了企业形象大使由影视歌星“一统天下”的局面,她也由此成为国内首个劳模形象大使。对此事件,《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提出了质疑。
读完报道,我倒想为李素丽鸣不平,对“质疑”提出反质疑。为了不至于歪曲对方的论点,恕我分段引其原文,再说明我的观点。
《中国青年报》在冰点时评中认为: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据称是按市场规律行事,是转轨经济中遇到的新问题。然而,“劳动模范”这种由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众认可,并不仅仅属于拥有劳模称号的个人。劳模是一种国家荣誉和公共资源,它是否可以用来为个人谋利呢?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吗?
我说:一句“国家荣誉和公共资源”,就能剥夺一个劳模的择业自由?我看把话说得太绝了。李素丽原是公交车售票员,她以优质服务赢得劳模称号,现在她重新选择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有何不可?她应当享有每个普通公民都有的择业自由。如果她当了一家劣质企业的形象大使,而且为虎作伥,对消费者坑蒙拐骗,那要依法查处,决不因她原是劳模而姑息。但她选的是一家投诉率最低的家居企业,任职伊始,就要把她“棒杀”,岂不太心急了吧?难道当形象大使是影视明星、体育健将、俊男靓女的专利?“螃蟹”人人能吃,劳模当然也能吃。劳模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美好形象去影响企业,与大家共塑企业优质服务的形象,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这样的形象大使该有多好。假如有的劳模应邀去拍广告,有的劳模去当私企老板,亦无不可。总之,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内,该干啥就干啥,不应受到人为的限制。照“质疑”者的观点,李素丽等劳模是绝不能去当私企老板的,那会有损劳模的“国家荣誉”。但是,请不要忘记,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的党章,优秀的私企老板可以人党,可以当劳模,事实上已有一批民营企业家亦即私企老板当上劳模,那么即便真有国企劳模去当私企老板,你有什么理由也去“质疑”呢?不是听说有家外资企业在招工时,特别欢迎共产党员吗,假如有100个劳模去当企业形象大使,100个劳模去拍电视广告,100个劳模去当私企老板,也只会让劳模的社会价值提升,而绝不会令其贬值的。
“质疑”者曰:为企业做形象代言人,其公益性质是微弱的,更多的是与个人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该家居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未透露具体报酬数额,只说“前两任形象大使的酬金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李素丽与该企业约定,“她本人不接受任何采访”,面对记者的采访电话,“李素丽不是不接就是掐掉”。这种面对公众的态度其实并不明智,既然是光明磊落的市场行为,何不能直面公众?劳模始终不该忘记,你的身份资源来自公众。
我说:干什么活,拿什么报酬,只要合法合理,那就天经地义,无可指责。至于身为劳模,定要向公众公布收入状况,这是哪门子规定?好奇心甚强的媒体记者,穷追猛打,非得探明其祥不可,人家怎么应付得了,只能拒绝各种形式的采访。不妨来个换位思考,倘若有人逼问你这位大记者每月各种收入有多少,你能爽快地如实相告么?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何必强人所难呢!打着“直面公众”的旗号,也不能咄咄逼人!谁都知道,凡是国企劳模,收入都不高,他们讲无私奉献多,讲个人收入少。许多国企劳模干到退休,家境清贫,所以逢年过节,各级领导常要登门送上帮困慰问金。那么,劳模就注定要一辈子受穷么?她们依靠自己的努力,多挣点合法收入,有何不可?勤劳致富,智力致富,都在鼓励,为何要对“形象”致富如此连连拷问、大加挞伐?,“质疑”者曰:劳模当然可以追求回报,但这种回报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将会失去公众认同,导致劳模精神价值的沦落。当然劳模执意这样做也并不超越法律的界限,只是就别再打出冠冕堂皇的挡箭牌了。而且,收益全归个人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劳模是一种国家资源。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也就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这种巨大的精神反差是公众很难接受的———这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
我说:这里恰恰有一个值得“质疑”者好好反省的“观念问题”。鲁迅说过:“我独不解中国人何以于旧状况那么心平气和,于较新的机运就这么疾首蹙额;于已成之局那么委曲求全,于初兴之事就这么求全责备?”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是“新的机运”,是“初兴之事”,对此横加指责,乱扣帽子,什么“劳模精神价值的沦落”呀,什么劳模追求回报“必须具有正当性”呀,“收益全归个人肯定是不合理的”呀,“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呀,我真怀疑这种指责仿佛是10年20年以前的声音,与改革开放的基调大相径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治国,与时俱进,都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当作口号空喊一阵,一遇具体问题,还是以老眼光、老办法对待,对新事物看不顺眼,就来个削足适履。用旧观念、旧道德的绳索,把劳模紧紧捆住,令其无所适从,这不是在维护“劳模的精神价值”,恰恰相反,是对这种精神价值的无情摧残和戕杀。有鉴于此,我向社会呼吁:给劳模“松绑”,为劳模“解套”。我还要送李素丽等劳模一句大白话:走好自己选的路,随便别人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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