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震霏作品

多余的"而且……"
作者:夏震霏  编辑: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2004年1月5日 09:11

据新华社报道,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官恶贯满盈,终于受到严惩,这是大快人心之事。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王怀忠本来是罪有应得,却很可能给人留下“抗拒从严”的误解。济南中院的判决除认定了王怀忠的犯罪事实、指出“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之后,还作了“而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的表达。窃以为,判决书中的“而且……”是完全多余的。所谓多余,非指措词上的画蛇添足,而是执法理念上的偏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多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出现频率极高的词语。无论是在公安的预审、检察的批文还是法院的判决中,常会用到这个习惯用语。人们有意无意地都会因此淡化“定罪量刑都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由于认罪态度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出现罚不当罪、重罪轻判的失误,也就不足为奇了。改革开放以后,情况正在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审讯禁止刑讯逼供,定罪重证据轻口供,法院判决不大见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感情色彩较浓的用语。这是可喜的进步。但在济南中院对王怀忠的判决中,“而且……”的表述,仍有这种以“态度”定罪量刑的明显痕迹,并通过新华社的报道影响全国,使理智的人们不能不站出来较一回真。

人们不禁要问:如果去掉了“而且……”的表述,王怀忠当杀不当杀?若说照判死刑,那么“而且……”的理由显然是多余的;若说改判死缓或无期,那还讲不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王怀忠的犯罪事实来看,依法当斩,即便认罪,亦须伏法。不妨设想一下,假如王怀忠的表现与“而且……”相反,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甚至痛悔不已,希望政府宽大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你该怎么判决?难道真的从其所愿,网开一面?这样的判决,法律的尊严何存?人民会不会答应?最后还得回到据实依法判决的原则立场上来。

司法中感情倾向不可取代法律严谨。但从审判王怀忠一案,我们却看到,司法人员还忍不住要强调态度因素和民愤因素。可见,要改变一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要扭转一些过时的传统思维定势,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更要看到,这个态度因素和感情因素很可能被人利用,影响司法公正。君不见,一审被判死刑的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改判的理由就是因为庄如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一辆小轿车的事实。这一改判,如同辽宁省高院的改判一样,引起众多质疑。

先说庄如顺的所谓“主动交代”不成立。“主动交代”应该是在远华走私大案暴露之前,而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调查期间”。“被调查期间”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庄如顺的问题已经暴露,正在接受调查。这个时候能叫“主动交代”吗?在赖昌星没有出逃之前,怎么不“主动交代”?在尚未“被调查期间”,怎么不“主动交代”?再就庄如顺的罪行而言,其实远不止“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还有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其恶果就是使罪大恶极的赖昌星仓皇出逃,至今逍遥法外。庄如顺是走私犯罪集团首恶分子的“保护伞”,是执法犯法者。如果庄如顺不杀,还谈什么严惩黑社会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对他,数罪并罚,杀无赦!借口一个“主动交代”就改判死缓,实在没道理啊!究其源头,还是那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惹的祸,让人钻了偌大一个空子。

由此看来,关于济南中院对于王怀忠的判决书中“而且……”实属多余的论证,恐怕不算“多余”吧!

 
周瑞金 江曾培 景蔚
司徒伟智 怡然 吉力马
严宝康 夏震霏 武振平
王建平 苏应奎 陈云发
孔曦 吴兴人
"言论老生"(唐弢)
黄钟与瓦釜(郭沫若)
关于熊猫(周建人)
TEL:021-52921234-641050
FAX:021-62729503
E-mail:pinglun@eastday.com
栏目编辑:上官贤 黄河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