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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新规定禁止 “月薪面议”
2007年11月10日 13:25
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王晓宏 蔡毅 选稿:朱永斌

  “把待遇直接写出来,以后跟厂里发生劳资纠纷,就不再担心当初的‘口说无凭’了。”刚刚与企业打过官司的李女士说。前不久,李女士因觉得单位所发的工资与当初应聘时“口头承诺”相去甚远,于是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因为证据不足,最后只能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结算。而昨天刚刚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让类似李女士这样的案子将不会再发生,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
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昨天下午2点,记者来到市区劳动力市场,或许岁末将至,市场内显得有些冷清,找工作的人并不多。“本公司招挡车工4名,待遇面议”、“我公司提供三大保险,工资面谈”,在市场内,贴有这样内容的招工信息依然比比皆是。“不知道,我们从来没听说过,企业到时候要根据员工的业绩再来评定工资。如果一定要写在招聘信息上,对企业也有不少压力。”当记者问起“待遇面谈”将不允许出现在招工信息中时,职业介绍所负责人均表示不清楚。

  市就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士说,在明年年初出台的这项规定是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据分析,规定中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回服务费和禁止出现“月薪面议”字样与广大就业者关系最为密切,不过目前市区中介费收费一般为35元(其中介绍费30元和登记费5元),如果介绍不成功中介所者退还30元。明年开始,管理部门也将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中介进行相应的管理。此外,对于规范劳动市场内招聘信息,管理部门也将进行严格要求。

  “现在工种较多,许多工种采取计件付酬,既使在招工信息中不能出现‘工资面议’,但要明确标出月薪待遇也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职业介绍所负责人说,“最好是介绍成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工资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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