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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查企业恶意裁员 《劳动合同法》5点突破
2007年12月15日 08:3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孔小平 王卫庭 选稿:朱永斌

  还有十多天,新的《劳动合同法》就要生效了。昨天,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就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回答了社会关心的问题和记者、网友提问。根据对企业、职工的调研,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介绍了社会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对于职工广泛关注的员工工龄“归零”问题,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不能让员工的工龄“归零”。

  [权威解读]

  《劳动合同法》有5点新突破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是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范围上有
新突破:原《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一章,范围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现增加了:1,“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如民营老年公寓等;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实行合同法后,除公务员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业单位外,所有企业单位都要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克服了合同短期化倾向:有的企业与劳动者只签一年期合同,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这影响了职工的稳定就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现合同法在提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工形式上有新突破:对劳务派遣制等新的用工形式,合同法明确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

  四,企业违约处罚上有新突破: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在一年内要支付二倍工资;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企业存在强迫用工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等。

  五,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上有新突破:如规定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员,在裁员规模和程序上对企业较为宽松等。

  [友情提醒]

  合同文本9条“必备条款”要记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何种劳动合同,其中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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